一、享受范圍和對象
凡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職工),所在單位已按《工傷保險條例》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均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工傷醫療期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為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凡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三、工傷評殘后待遇
(一)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1.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傷殘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的) |
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本人工資的) |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
一級 |
24個月 |
90% |
完全不能自理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30%。 |
二級 |
22個月 |
85% |
三級 |
20個月 |
80% |
四級 |
18個月 |
75% |
注: 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②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③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傷殘
等級 |
保留勞動關系,安排適當工作,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的) |
難以安排工作,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的) |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五級 |
16個月 |
70% |
44個月 |
22個月 |
六級 |
14個月 |
60% |
38個月 |
16個月 |
注: ①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②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3.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傷殘
等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本人工資的) |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七級 |
12個月 |
26個月 |
10個月 |
八級 |
10個月 |
20個月 |
8個月 |
九級 |
8個月 |
14個月 |
6個月 |
十級 |
6個月 |
8個月 |
4個月 |
注: ①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②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③重新就業后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按新認定和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工傷康復期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工傷死亡待遇
待遇名稱 |
待遇標準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①享受條件:工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②享受標準:以工傷職工工亡前一月本人工資為基數,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核定為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能超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 |
注: ①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
②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以上三項待遇;一至四級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2年調整一次。
(一)2004年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
1.調整時間
調整后的新標準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2.調整項目
對因工負傷職工工傷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
3.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6.92%的增長率進行調整。
(2)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4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7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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