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規則匯總
按:私募基金監管規則,發改委系已淡出江湖,證監會系已初步形成,本文將證監會系規則匯總。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制辦公室印發《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將私募基金劃歸證監會管理。此前,私募基金一直由國家發改委及地方發改委管理。劃歸證監會后,發改委系的監管政策逐漸處于休眠狀態,雖然尚未被明文廢止,但卻在實踐中自行隱退。目前,證監會系的監管規則已陸續出臺,本文對此整理匯編,并對主要監管規則簡要闡釋。
【正文】 一、規范性文件匯總 1、監管規則文件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文件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文件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文件四:《關于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日施行 文件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二)、(三)、(四)、(五) 文件六:《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 2、檢查、懲處、糾紛調解規則 文件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2014年9月5日 文件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2014年9月5日
二、主要監管規則概述主要監管規則: 1、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設立,不設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2、必須登記備案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登記,私募基金應當依法備案,備案機關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址為http://www.amac.org.cn/。按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登記。私募基金在募集設立后20個工作日內,應申請備案。目前,基金也協會一般會在3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并公示。 3、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契約制不得超過200人。嚴格限制募集方式:僅限于私募。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4、嚴格界定合格投資者,禁止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人募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 前文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此類合格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視為合格投資者。 5、要求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果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上述文件應約定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6、禁止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7、禁止匯集他人資金投資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8、允許契約型私募允許私募基金以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約制存在。 9、對注冊資本無強制要求對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規模,不設最低出資額要求。 10、基金業務可外包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可依法外包。外包服務機構也應遵守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則。 11、建立分類公示制度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報的管理規模、運作合規情況、誠信情況等信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分類公示。對運作不規范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也予以公示,以提示投資者。 12、未經登記備案,不允許參與證監會體系內的投資業務目前,已明確要求中介機構核查參與證券發行的私募基金是否完成登記備案。證監會將進一步要求中介機構核查重大資產重組中的私募基金是否完成登記備案。 13、嚴格禁止并強化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附】:規范性文件匯總注:篇幅所限,本文只對監管規則進行匯編,檢查、懲處、糾紛調解規則暫不編入,有需要者可自行檢索。 文件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三)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并通過網站公告。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八章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現予發布。施行時間:2014年2月7日起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央編辦關于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第三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條登記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基金業協會并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基金業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系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誠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經登記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三章基金備案 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第四章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 第五章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受托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托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發生變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業協會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基金業協會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基金業協會接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訴,可以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則對私募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采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本辦法規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基金業協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采取警告措施,情節嚴重的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文件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發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25號)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公、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外包服務規范開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制訂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2015年2月1日正式實施。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基金管理人業務外包服務規范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外包服務是指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第三條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備案,并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基金業協會為外包機構辦理備案不構成對外包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機構開展外包活動前,應對外包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過往業績等情況;并與外包機構簽訂書面外包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未經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機構提供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的責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條 外包機構應具備開展外包業務的營運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外包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利益輸送。 第八條 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基金管理人應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九條 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應獨立于外包機構的自有財產。外包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外包機構應對提供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保證提供外包業務的不同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之間、外包業務所涉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與外包機構其他業務之間的賬戶設置相互獨立,確保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的安全、獨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 第十條 外包機構在開展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托管服務的,應設立專門的團隊與業務系統,外包業務與基金托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有效防范潛在的利益沖突。 第十一條 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合同或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或委托外包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辦理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銷售結算資金安全。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用于基金投資人認(申)購資金、贖回資金和分紅資金的歸集、存放與交收,并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業務的外包機構為依法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的機構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及商業銀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并以自身名義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述監督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和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 第十五條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和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通過基金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換基金份額(權益)、合同等基金銷售信息及相關變更信息。辦理私募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應將基金份額(權益)數據集中登記至中國結算。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機構辦理基金估值核算。辦理估值核算業務的機構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的要求,保證估值核算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七條 外包機構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外包運營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外包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條 本指引由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文件四:《關于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日期:2014-12-31 關于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私募行業自律管理,進一步提高登記備案電子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理登記備案事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基金業協會”)現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電子證明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開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電子證明功能。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需要,自行下載或打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及“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證明”,不必再到協會現場領取。基金業協會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發放紙質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和私募基金備案證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相關登記備案僅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情況的確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風險。基金業協會在自律管理中如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將按照《基金業協會自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相應自律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二、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為加強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基金業協會近期將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報的管理規模、運作合規情況、誠信情況等信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分類公示。三、重申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要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未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的,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處理。正在申請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的機構應確保填報信息及更新信息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送其正在運作的所有私募基金情況,并根據基金業協會要求及時補正、定期更新相關登記備案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其填報的登記備案信息承擔法律責任。特此通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件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日期:2014-03-05 一、外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納入登記備案范圍? 答復: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境外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范圍。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 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能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復: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諾保底保收益? 答復:私募基金不得違規承諾保底保收益。基金業協會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關業務規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如不登記有何后果? 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基金業協會與中國證監會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和定期報告機制。已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請登記手續。對于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提供各項服務。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日期:2014-03-16 一、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在證監會有關規定出臺之前,協會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募集資金:(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3)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沒有管理過基金的機構可否在協會登記? 答:協會優先登記有管理基金經驗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對于沒有管理過基金的申請機構,協會除核對其是否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申請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誠信信息外,還將通過約談高管人員、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此類機構,協會予以辦理登記: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日期:2014-05-28 問: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設立新的私募基金,在適用合格投資者標準時,針對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類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數量? 答: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現階段,基金業協會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累計不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50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協會關于合格投資者建議標準:(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幣;(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3)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對于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并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日期:2015-01-06 問:《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號)關于基金經理“靜默期”的要求是否適用私募基金行業? 答:是。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號)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根據該規定,基金經理變更就職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個月的“靜默期”,在這3個月內該基金經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為維護基金行業的公平、公正,統一監管標準,對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基金經理實行同樣3個月的“靜默期”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募基金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及高管人員持續定期信息更新中予以落實。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日期:2015-01-16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履行什么手續?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屬于重大事項變更。管理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相關變更情況或獲得投資者認可。對上述事項管理人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具體報送方式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發送至協會郵箱pf@amac.org.cn,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基金業協會將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進行核對辦理。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對于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基金業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文件六:《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時間:2015年1月23日。 問:在發行監管工作中,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具體要求? 答:《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從發行監管工作看,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證券投資:一是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或受讓股權;二是首發企業發行新股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申購;三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權類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時,私募投資基金由發行人董事會事先確定為投資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認購對象參與證券發行。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以下稱中介機構)在開展證券發行業務的過程中,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具體來說,對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分別在《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說明。對第二種方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詢價公告中披露網下投資者的相關備案要求,在初步詢價結束后、網下申購日前進行核查,網下申購前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具體核查結果,在承銷總結報告中說明;見證律師應在專項法律意見書中對投資者備案情況發表核查意見。對第四種方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后、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詳細記載有關情況;發行人律師應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應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意見。本監管問答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發審會的企業,應按上述要求盡早補充提交專項核查文件;已安排上發審會以及已通過發審會尚未啟動發行的企業,按會后事項程序補充提交核查文件。(來源:PE實務,作者,劉乃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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