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4號
當事人:哈爾濱大富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富投資),住所: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180號1-1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懿。
當事人:哈爾濱新思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思路投資),住所:哈爾濱市開發區南崗集中區長江路209號浦發大廈1206室,法定代表人張開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大富投資、新思路投資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大富投資、新思路投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09年1月至4月,來源為“大富投資”和“新思路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發表在頂點財經網、東方財富網、和訊網、上海證券報等媒體上。其中,發表在頂點財經網,來源為“大富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55篇,來源為“新思路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47篇;發表在東方財富網,來源為“大富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17篇,來源為“新思路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33篇;發表在和訊網,來源為“大富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12篇,來源為“新思路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21篇;發表在上海證券報,來源為“大富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51篇,來源為“新思路投資”的個股推薦文章共計49篇。這些個股推薦文章共對99只股票(滬市股票64只、深市股票35只)進行了107次推薦,部分個股被“大富投資”和“新思路投資”先后推薦或被同一機構先后兩次推薦。大富投資、新思路投資未按規定保留公司對外發布的薦股報告原文。
上述違法事實有各媒體發布薦股報告、情況說明、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富投資、新思路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關于“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者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大富投資、新思路投資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