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7月2日,原告郭某某因鼻竇炎伴鼻息肉在被告某醫院處住院,并于同年7月4日經被告鼻科行鼻息肉切除手術。手術前檢查原告心、肝、肺各臟器指標正常,原告無糖尿病、高血壓等病史。因該手術對原告施行了全身麻醉,整個手術過程原告完全不知曉。據被告書寫的病歷記載,在手術結束拔除麻醉插管后,原告出現呼吸急促、劇烈嗆咳、口唇發紫、面色蒼白等癥狀,血壓脈搏氧很不穩定,血壓最低至70/35mmhg,脈搏氧最低50%,后原告因休克被送ICU(重癥監護室),此時原告胸片顯示,肺部大面積陰影,被告向原告家屬通知原告病危。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原告在ICU治療5天脫離生命危險后回鼻科并于7月 19日出院。
原告出院后仍經常出現心慌氣短等以前身體不曾出現的不適癥狀,便要求被告公布當時術者資質及手術過程真相,被告未予解釋與配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原告在被告病案室復制病歷后發現被告存在篡改和隱匿病歷現象。被告稱原告系過敏性休克,卻沒有記錄過敏原因,搶救過程沒有記錄,對原告支氣管鏡檢查也未記錄,對手術可能出現的風險也沒有告知同意書,進一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等權益。原告遂找被告醫療科要求院方給予解釋與處理,被告幾科室推諉扯皮,醫療科長甚至辱罵原告并動手打了原告,原告撥打110并到友誼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答復說軍人不屬于地方公安部門管轄。原告向當地衛生部門咨詢,因被告屬于部隊醫院其違反診療規范和病歷書寫規定隱匿、篡改病歷的行為,當地衛生部門也無權管轄。原告只好繼續找被告領導反映問題要求解決,被告態度生硬,提出委托北京司法鑒定機構對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做司法鑒定,無論鑒定結果如何原告必須向法院起訴,原告不得調解解決并要求簽署協議。當時原告考慮到其它救濟途徑完全因被告特殊的部隊醫院身份被堵死,原告只得答應并與被告簽署協議。
2013年1月原被告在北京參加司法鑒定的聽證會,司法鑒定人僅依據被告提供的送檢病歷材料無法做出公允判斷,必須結合被告對救治過程進行的回顧性陳述才能完成鑒定。北京某某司法鑒定中心最終做出的《司法鑒定書》是在本案的關鍵病歷被隱匿的情況下,司法鑒定人員憑著被告的一面之辭并加以推測和想像做出的。該鑒定書的鑒定意見是被告存在過錯但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參與度僅為20%。原告認為該鑒定意見不夠全面準確,不能客觀地反映當時的手術情況:被告在原告的病歷上做了手腳,把對被告不利的關鍵性記錄全部毀掉,原告的病歷中,除前所述大量重要信息沒有記錄外,被告對原告出現嗆咳、呼吸困難的具體時間都沒有確切記錄,也無病危通知書等。
被告拿病人生命當兒戲,致使原告身體出現嚴重損害后果后又銷毀重要信息企圖逃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認為被告因過錯導致原告增加的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元損失,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同時,考慮到被告系軍隊醫院的特殊身份,還懇請法院向被告所在部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對被告經手原告病歷全部信息的相關責任醫生及打罵原告的醫療科長給予記過處分!請法院給予公正裁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患者郭某某委托河北省直優秀律師趙麗娜作為其代理律師參與庭審.開庭當日石家莊橋西區法院院領導和民庭領導旁聽了全部開庭過程.
律師代理意見
郭某某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某某國際XX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郭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參加訴訟。通過庭審調查、法庭辯論,現在根據法律結合本案證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本案屬于醫療侵權糾紛案件,原告只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應由被告對其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一) 本案系特殊侵權之訴,被告應對其診療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及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征責任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歸入人格權糾紛之列,屬于民事侵權糾紛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八)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表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適用倒置規則,所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是法定的特殊民事侵權糾紛。對于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及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依照上述法條規定必須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被告應當向法庭提供確鑿的、充分的、具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與原告的身體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事實。如果被告舉證不能,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舉證不能,就法律上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及被告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被告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原告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 原告已經完成初步舉證義務
庭前舉證期限內,原告已經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1、 與被告之間構成診療關系;
復印于被告處的病歷
2、 發生嚴重不良藥物反應的損害后果;
肺部感染;ICU病房監護記錄;住院時間延長;
3、 醫療費用等費用單據。
關于火車票,原告女兒陪同前往,但兩張火車票遺失,鑒定人可作證此事實。
二、 關于北京XX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書》的證明力問題
該證據屬于鑒定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考慮到鑒定人今日沒有出庭,先就鑒定報告發表如下意見,如果雙方爭議較大,或者無法查明事實的,建議法庭通知鑒定人出庭做證或接受書面質詢。
(一)這份證據使被告隱匿篡改病歷問題浮出水面,令原告意識到被告存在著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問題
在該鑒定報告書中第5頁中記載“病歷中沒有搶救記錄,對搶救過程中病情變化,搶救時間,搶救措施等重要信息,只能通過“麻醉單”“手術記錄”,甚至是依靠聽證會上的回顧性陳述來完成。如再次插管后支氣管鏡檢查未記錄結果,患者出現嗆咳呼吸困難的具體時間沒有確切記錄,亦無病危通知書等。因此,醫方存在病歷書寫不完整的醫療過錯”另外沒有記錄在該鑒定報告書中,但在聽證會過程中體現出來的還有,被告聲稱對原告實施了促醒無法提供促醒藥的名稱及劑量。
原告做為患者一方,首先在醫學方面屬于弱者其次出于對部隊醫院的充分信任,根本沒有考慮到院方存在送檢材料不完整的問題,因此才同意做鑒定的,而聽證會結束后,原告仔細翻閱病歷,比對不同時間復制的被告處病歷發現了眾多疑點和問題,這在后面會提到。繼續說這份證據:
(二)這份證據是在發現被告送檢材料嚴重缺失的情況下做出的,該鑒定程序是違法的。鑒定機構應當不予受理或者終止鑒定程序!
該鑒定報告的第3頁三鑒定過程1鑒定原則和方法中,鑒定人寫到“依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第107令)及《北京司法鑒定行業協會關于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京司鑒協發[2009]5號)相關條款之規定,結合國家、部門相關法律、法規、臨床診療護理操作規范、指南等進行鑒定”但很顯然該鑒定報告的鑒定過程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另根據《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關于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鑒定的委托和受理(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鑒定機構不予受理:3、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除上述鑒定人引用的法律依據外,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等關于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而在本案中鑒定機構發現被告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下,不是采取不予受理的方式,而是在利益驅動下繼續完成了這份非法的鑒定報告書。該鑒定結論因不具有合法性,而喪失證明力。
(三) 這份證據是建立在雙方陳述的基礎上,在鑒定人員假設只存在兩種可能性的基礎上 做出的,沒有排除各種合理懷疑,不具有應該有的客觀科學性
在病歷不完整,重要信息缺失的基礎上依據聽證會上醫方的陳述,做出的結論不能采信,醫方必須提供真實情況的證據。
該鑒定報告書第5頁第一段3)“拔管后導致的支氣管痙攣,時間點上不符合,患者癥狀發生在拔管后5-10分鐘,且拔管后患者已醒,反射恢復,拔管時機得當,誤吸所致可能性小“,癥狀究竟發生在什么時間,病歷中并無記載,5-10分鐘是聽證會上醫方的口述,不能采信。
該鑒定報告書第5頁五鑒定意見上面倒數第一段“患者不管是術后發生過敏性休克,還是肺拴塞均是手術并發癥。故醫方醫療過錯與患者目前的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是,醫方醫療過錯影響患方的知情理解。醫療過錯參與度為B級,參與度系數值為1-20%.”可見,鑒定機構得出醫療過錯參與度系數的結論的事實依據是建立在
兩種推斷的基礎上:1,過敏性休克;2肺部栓塞.而這兩個推斷是根據不完整病歷和聽證會上雙方闡述得出的,而即使根據不完整病歷在被告闡述中提到的促醒藥卻無法提供促醒藥品名稱和劑量等的情況下,也不應該得出僅僅以上兩種可能性的推斷。至少,不能排除藥物本身質量問題,藥品配置調劑問題,甚至麻醉醫師是否具有資質等問題.在沒有排除各種可能性的前提下,即推導出是聚明膠肽引起的休克。在不合理不全面的推斷事實的基礎上建立的醫方參與系數的結論,其結論是必然錯誤的!該結論不具有客觀性.這份證據輕描淡寫認定被告只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忽略了如果被告無法將原告合理懷疑排除,事實上被告不只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還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更有可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甚至觸犯刑律,請法庭務必將事實調查清楚。
三、 原告發現的被告違法之處
在聽證會結束后,原告意識到被告送檢資料可能有問題,即對病歷詳細查閱,發現病歷中存在大量問題.先列舉如下:
(一) 病歷存在著隱匿篡改等疑點和問題
1,原告從被告處復制的兩份出院記錄不一致;
同樣是記錄時間為2012年7月17日10:46《出院記錄》的出院診斷就不同,一份為4項,一份為6項。
2、麻醉單中的藥物在臨時醫囑單里完全沒有體現
《手術記錄》中術中用藥:詳見麻醉單
麻醉單藥品盡管電子記錄和書面記錄無法辨認是否一致,但是僅按電子記錄單所列的藥品,在院方的臨時醫囑單里完全沒有體現。
4、 復制的兩份病歷內容也不一致
后復制的有重癥監護記錄單和生命體征觀察單,前一次復制的沒有。
5、 病歷首頁出院診斷與病歷中入院記錄中最后診斷及出院記錄中的出院診斷不一致;
6、 病歷首頁第2頁輸血欄中顯示沒有輸血,但在下一欄中輸血費為3060元,而監護單及臨時醫囑單都有記錄輸血;
7、 司法鑒定書中提到的:沒有搶救記錄,支氣管鏡檢查記錄,沒有病危通知書;
8、 手術過程沒有醫學影像資料;
9、 沒有麻醉藥品知情同意書,無法核對當時麻醉藥物品名和劑量;
10、 麻醉單的背面有一個噴他左辛的操作醫師張文靜,其余的麻醉藥品沒有相應單據;
11、 手術2月后的門診病歷過敏史:無,而出院時診斷為“過敏性休克“
(二)被告存在各種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的問題
1、違反病歷書寫規范之規定;
2、違反藥品危害報告制度之規定;
3、違反麻醉藥品處方管理之規定;
等等
四、 被告必須提供下列證據解釋原告的置疑,同時完成其舉證責任
至今為止,被告沒有提供詳細的藥品清單,不能解釋究竟是是藥物過敏還是藥物出現了其它問題1、生產企業生產、醫療機構銷售了假冒偽劣藥品?還是2、麻醉藥品或其它藥品的開具人不具備處方權開具了不適應的藥品?3、還是藥物調劑操作醫師不具有麻醉藥品配置資格?4、還是藥品本身不在國家所列藥品目錄中,屬于違禁品?5、還是應該做皮試而沒有做皮試引起的過敏反應還是不可避免的過敏性體質?這些都是患者出現不良反應的可能原因,而絕不僅僅是司法鑒定書所列舉的聚明膠肽引起的過敏性休克一種可能。
司法鑒定書顯然根本不可能解釋以上問題,只是在假設是聚明膠肽導致過敏休克的前提下做出的過錯參與度的推論。 在舉證期限內被告沒有提出合理解釋,根據本代理意見第一部分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敗訴責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現在原告之所以提出上述質疑,是因為如果被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能舉證證明,那就不只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個人的生命健康權的問題,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乃至涉嫌犯罪,作為有關聯關系的公民有權監督和舉報,在被告不能解釋并且合議庭無法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原告申請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因為鑒于本案被告身份的特殊,原告存在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報案的障礙,所以原告在訴請中還提到了要求法院提供解決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等責任途徑的司法建議的訴訟請求,代理人不再就該訴訟請求另列專題發表意見。
被告必須提供并由原告進行質證的證據:
(一) 所有術者、麻醉者、藥劑操作醫師和助理醫師的資質和護士的資格證書
原告在庭審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網站上沒有查詢到上述醫師資質,請被告予以提供;
(二)出示麻醉師麻醉藥品處方權的資格
(三)提供麻醉前和麻醉中所有用藥名稱及其劑量并證明其與原告不良藥物反應無關;
(四)要求解釋原告發現的病歷問題(即代理意見第三部分所列11個問題)并提供相應證據;
五、本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被告應該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本案中被告非但存在隱匿篡改病歷資料行為,還存在大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賠償部分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特別是應當適用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雙軌制,對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的賠償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依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以《民法通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依據。故而,原告要求的賠償項目既由法律依據,又有事實和證據支持,理應得到賠償。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代理人: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趙麗娜律師、
2013年9月27日
由于律師當庭提出要被告提交其相應資質證明等相關證據,被告提出休庭,再次開庭后,律師代理補充如下代理意見:
郭某某訴中華人民解放軍某某醫院
醫療損害賠償案一審
補充代理意見
————關于被告補充證據的質證意見
尊敬的審判員:
在2013年9月27日開庭時,原告提出讓被告提供一、手術和麻醉相關醫生的執業醫師醫師執業資質證明和護士證;二、麻醉醫師的麻醉處方權資格證;三,手術麻醉前和手術麻醉中所有用藥名稱和劑量。在合理期限內,被告提交的證據有部分醫生的醫生資格證書,其它參與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先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一、 關于石某某的系列證明文件
1、 原告手術時石某某已經離職;
2、 石某某僅有醫生資格證,沒有《醫生執業證書》,違反〈執業醫師法〉。
二、關于焦某的證書
手術助手焦某非某某醫院注冊醫師,違反軍隊關于實施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聘用外院或地方醫生的必須經過軍區級以上衛生部門審批并變更執業地點為所執業;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三、關于手術器械操作護士揚某某的證書
1、沒有護士資格,醫生和護士是兩個不同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是完全不同的,違反了《護士條例》中護士必須由有取得護士資格的人擔任的規定。
2、存在著和焦某同樣的問題,注冊地點是行唐縣中醫院。違反了關于在相應醫療機構從事醫務行為的規定。
四、關于血汽操作醫師:張某某的證書
張某某沒有執業醫師資質,她是一名護士,違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
五、沒有麻醉處方權資格證明,沒有手術前、中的麻醉藥品名稱和劑量,應視為舉證不能。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和<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病歷記載的部分麻醉藥品必須具有處方權資格,且必須具備處方,而被告并未提供。
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行醫,肆意踐踏了作為患者的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和知情權,理應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追究和處罰,同時應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應該予以全額賠償!
代理人:河北世紀聯合律師所
趙麗娜律師
2013年11月11日
[判決結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師趙麗娜的代理意見,判決由被告承擔10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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