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暴雨,蝦塘出現坑洞,造成大量對蝦流失到自然河道,蝦農認為損害后果是由蝦塘上電桿傾斜所致,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5萬余元。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蝦農的損害后果是由電桿傾斜所致,故供電公司應擔責70%賠償蝦農周先生合理經濟損失6.65萬元。
蝦塘坑洞 造成對蝦流失
周先生系水產養殖戶,2010年起租用他人的蝦塘養殖南美白對蝦。該蝦塘由他人于1993年開挖,現蝦塘水面積為8畝,塘西邊是一條自然河道,1997年供電公司在靠近自然河道的蝦塘塘埂上豎立了一根高壓電線桿。2011年7月31日,該地區下了一場暴雨,次日,塘埂上豎立的電桿傾斜,該下方出現一較大坑洞,導致周先生飼養的白對蝦隨水從坑洞流入自然河道。發現該情況后,周先生雖采用木板、尼龍布等阻隔,望減少損失,但因坑洞較大,且蝦塘與河道水位有落差,水流很快,效果不大。同日,供電公司知悉后亦派員趕到現場搶修,將電桿加固扶正。
蝦農告狀 供電公司否認
2011年12月,周先生將供電公司起訴到法院,認為損害后果是由蝦塘上電桿傾斜所致,以本起事件共流失其飼養的成年白對蝦8400斤為由,要求判令供電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
供電公司則認為,周先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蝦塘空洞是由電桿傾斜造成的,即使電桿與蝦塘坑洞產生有關系,其對此也無過錯,它是蝦塘所有人擅自將蝦塘挖在電線桿旁所造成的,周先生應該是明知的,對自己損失的產生存在過錯。另周先生稱本起事件造成其經濟損失15萬余元亦沒有任何依據,蝦塘的水并未全部流走,蝦塘內必然有蝦沒被水沖走,故對周先生的訴求不予認可。
調查取證 法院查明事實
審理中,由于周先生只提供了一些現場照片、購買飼料及對蝦的單據,這些確實無法完全證明空洞的形成與電線桿的傾倒具有因果關系以及其所主張的損失額。為此,法官走訪并咨詢了上海市地礦工程勘察院和浦東水產技術推廣站兩家能夠鑒定和詢價的機構。勘察院專家表示,由于現場已不存在,故無法進行鑒定,但根據現有的照片來看,可以認為坑洞的形成與電線桿的傾倒具有因果關系,并出具了咨詢意見;水產技術推廣站則對對蝦的價值問題出具了相關意見。
明確責任 作出公斷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先生因蝦塘產生坑洞,其飼養的對蝦流入自然河道的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雙方均無異議。根據在案證據,蝦塘坑洞形成的位置在豎立在塘埂上的一根電線桿下,且電線桿有傾斜情況的發生,供電公司作為該電線桿的管理人,未盡管理維護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不能排除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周先生作為專業養殖戶,在蝦塘水位與河道水位存在落差而出現反常性滲水的情況下,未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未及時采取固堤措施,故其對自身的損害后果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法院酌定對周先生的合理損失9.5萬元,由供電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周先生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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