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國家標準委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發布的《小麥粉饅頭標準》規定,以小麥粉為原料生產的商品饅頭應該是圓形或橢圓形,沒有褶皺,蕎麥等雜糧類饅頭不在標準范圍。多家媒體好事兼觸角敏銳的記者們就拿這饅頭國標大作文章、競相報道,使得“饅頭”一段時間成了一個熱門話題
賣了多年饅頭的饅頭店老板、店員還有長期買饅頭吃的普通公民們或忍俊不禁,或覺不可思議——怎么長饅頭就不是饅頭了?那是什么?這長饅頭以后市場上還能不能賣了?
被記者們解讀過的饅頭國標既不符合市場規律也不符合國情特點:
如果按照這種標準,符合要求的饅頭恐怕沒幾家。要統一成圓饅頭,恐怕也不好執行。
——這就是公民和記者眼里的國標。實際我們不妨從下面幾個角度來解讀一下這個長饅頭不是饅頭的事。
筆者只是有點閑加上想給自己博客增加點人氣,所以拉雜這么一篇出來,當作您的飯后談資吧:
第一、圓形和橢圓形是針對平面而言的形狀,如果真標準化語言是不是應該說半球體或者橢圓體?也就是說首先這個標準在措辭上就沒把長饅頭明確地排除在標準外。平常賣的那些長饅頭的橫切面可不就是橢圓形的嗎?制定這個標準的人也考慮到這個長饅頭問題了。
書面語就文諏陬,其實這制定標準的人估計也拿捏得慌。長的有褶皺的那什么粉不成花卷了?蕎麥面饅頭那就叫餅子了?
第二、即便說定標準的人就是把饅頭國際化高雅化標準化了,就是把長饅頭長花卷甚至圓蕎麥面饅頭都排除在國標之外了,人家并沒有禁止你蒸你賣你的非標準的“長饅頭”啊。也就是說這標準只是推薦性標準,并不是強制性標準,并沒有強制要求饅頭店老板遵照此標準執行。
第三、這個饅頭標準本身也僅僅就是個推薦性標準而已,既不屬于行政法規連部門規章規定都算不上,也談不上什么法律約束力。即便真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當文字解釋出現了歧義的時候,也還是有望立法部門在出臺詳細的解釋的,還不至于就立馬替長饅頭鳴不平了。
第四、倘若第三條假設成立,即便是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到了司法部門那里還是可以有不同的掌握尺度的。跑個題,就說最高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吧,從2002年頒布實施之后也已經六年了,各地法院對舉證期限把握還是很寬泛很不統一的。同一個地區的一審法院可能認為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應認定,二審可能就不那么認為。規矩的律師要是死摳法條,倒霉的或許是自己的委托人。
第五、總之,文字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解讀中國活的法律,是律師們終其一生也未必能真正純熟把握的。而非法學、法律專業人士沒有法律實踐經驗的普通公民也只好是看看網上和坊間敏感的記者或者消息靈通人士戲說一下法律了。
法律如果真是就是長饅頭不是饅頭還是圓饅頭是饅頭那么簡單,那么法律也就不是法律了,律師這個行業也算不上什么精英行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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