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的鑒定機構,荒唐的評估報告
__ 對河北**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關于冀**評報字[2008]第***號資產評估報告的異議 書”的說明》的異議
鑒于 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異議書的《說明》已經完全偏離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立場,現異議人對該《說明》提出異議如下,請河北 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事實和法律給予明確答復:
此次評估項目分兩次委托,對于補充委托項目該評估公司根本沒有資質那應該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內容,河北 資產評估公司明知自己沒有資質卻故意接受委托,有什么資格說自己盡到審慎義務又怎么可能獨立客觀公正發表意見?而初次委托事項為廣告牌制作成本項目,在委托發生之前已經滅失,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資質的評估人員既未實地勘察,法院也未經過異議人確認程序,鑒定機構僅憑對方當事人的描述即做出對異議人完全不利的極其荒唐的評估報告且以有法院委托為托詞,完全是無視法律無視異議人合法權利!鑒于此次評估程序違法、結論錯誤,該評估無效!
一、 傲慢的河北 資產評估公司的荒唐之處
(一)無實物物品價格認定無任何法律依據
1、異議人翻遍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對沒有證據保全的業已滅失的實物可以進行實物資產評估的。
2、參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于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也即:只有對于已經扣押、追繳、沒收的物品估價機構才能進行估價,對于無實物的涉案物品,沒有任何法條或司法解釋明確可以進行估價鑒定。評估公司說在4月30日勘察了實地,卻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那時法院委托已經開始,異議人也毫無所知!而異議人卻有證據證明第一次委托異議期滿前該廣告牌就已經拆除了!
本案為民事糾紛,成本為多少應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不是什么專門技術性問題根本無須做評估鑒定,即便真的做評估,也應該是針對仍然存在的實物,如果沒有實物雙方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才能憑資料做出評估結論。
(二)鑒定委托發生之日是2008年的5月17日,有證據證明之前鑒材已經拆除!
河北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鑒定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委托開始后鑒定機構始能介入評估事項。評估公司的關于此次評估符合評估準則的說法完全沒有公信力,該評估并非國有資產轉讓等過程中的資產評估,而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司法價值鑒定,除了應該遵守資產評估的基本準則外,更應該遵守司法鑒定的相關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鑒定結論無效!鑒定機構不要自以為是專門人士就肆意損害異議人的合法權利!妄圖以鑒定結論這個更高層級的證據為一方當事人服務,此次評估無疑是鑒定機構受對方當事人指示為其做的一本假帳!
(三、)對于沒有能力接受的評估項目,為了錢也承接了。
異議人曾經找到鑒定機構了解情況,資產評估公司中沒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的評估人員(就是《說明》中“實地勘察”的人員)明確告訴異議人是技術鑒定室的誰跟對方當事人誰跟他在一起就這個案子說了些什么,隨后資產評估公司還明確告知除了廣告牌制作成本外,法院還對占地費、審批費等(補充委托事項)也做評估委托,而異議人當時完全不知道!法院沒有告知異議人增加評估事項,更沒有給異議人資質異議期,無疑是剝奪了異議人的權利!當異議人詫異鑒定機構無異在為對方做假帳時才從鑒定機構人員口中得知“法院委托我們做的這些,你千萬別跟法院是我們說出去的啊。要不下次法院就不給我們業務了!”多么可笑的說法!難道法院委托評估什么內容不應該是公開、公平、公正的按程序來的嗎?
評估機構應該為科學負責,還是為金錢負責?當評估報告出來了,異議人才知道法院還真就委托評估公司給對方當事人“做假帳”了:
把根本不屬于資產評估公司評估范圍的內容也放入評估內容而且還“忽略”了異議人的資質異議權利和申請回避等合法權利的行使!殊不知,即便法律知識、會計常識很少的普通人也該知道按照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原審法院一審二審質證時沒有被采納的證據,沒有發票、沒有完稅證明的證據,隨便什么人隨手寫的什么證明卻都被評估成合法證據顯然是有問題和貓膩的!這里面如果沒有問題、沒有貓膩那一定是評估公司資質有問題!這樣的評估公司無疑是鑒定機構中的三聚氰胺,評估機構中的“豆腐渣工程”!
實物已經滅失,雙方爭議很大的廣告牌成本,在未經過異議方當事人確認的情況下,就憑法官一個電話、聽對方當事人的描述就把結論做出來了,這難道可信嗎?可行嗎?應該嗎?難道評估公司和法院只為一方當事人說話嗎?就完全不顧及異議人一方的權益嗎?異議人不相信法院的程序就是這樣的!!異議人需要一個合理解釋!而鑒定機構-**資產評估公司給異議人的解釋是“法院委托的我們,我們也不知道,為什么有什么問題你找法院去“——評估公司在《說明》中第 頁行的“如果該項評估業務超出了我們的業務能力,我們將不予承接該業務。”說得多么動聽!卻與第一時間給異議人的解釋大相徑庭!如果異議人此次提出的問題仍不能得到河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合理的解釋和答復,那么我們要求評估公司工作人員、技術鑒定室工作人員等出庭幾方質證,我們將出具所有的證據,并要求鑒定人當庭給出我們合理合法的解釋!
評估報告做出來之后異議人果然在鑒定報告書中看到了事前異議人根本不知道的補充的委托事項!而異議人在6月30日提交的異議書中對鑒定機構人員資質和鑒定機構資質等一語帶過的原因在于想讓評估公司好好反思自己的問題,反思自己的評估結論錯誤和違法之處,然而評估公司仍然不思悔過、藐視異議人的權利和異議實質內容,避重就輕地照抄照搬一些專業名詞卻不對實質性問題做出答復,還諷刺異議人無知,!作為一個入冊評估公司對本次委托鑒定事項有沒有相應資質和相應資質人員明明很清楚,可為了繼續從法院那里得到以后的業務委托掙取委托費用就完全忽略當事人的權益,利用法院工作的瑕疵,和對方當事人捏在一起搞出一份極其荒唐的鑒定結論來!搞出一個“自身知識水平”決定了只是一個社會一般認知水平但是卻仍能看出是一份水分極大的報告來!這樣的評估公司被列入評估名冊,實在是法治社會的悲哀。讓人不得不質疑鑒定機構的公信力!而異議人并非沒有給夠異議人足夠的合理時間思考和答復!異議人6月30日提交的異議書,于11月3日才接到《說明》其間四個多月的時間,評估公司完全可以把全部事件回顧清楚的,而鑒定人卻以異議人無知、缺乏專業知識試圖搪塞過去的態度,顯然是一貫的傲慢和胡來使然! 二、 法院技術鑒定室工作程序違法之處促使了荒唐評估報告的做出。
2008年5月7日法院補充委托項目沒有通知異議人,更沒有給出資質異議期間。原本應該是會計師事務所司法審計的范圍,即使是評估也應該是在司法審計的前提和基礎上進行資產評估!而不是隨便什么人寫個證明,或者拿出一個根本沒有原件的合同書就變成鑒定結論寫在報告書中。對于**萬元的合同書,鑒定機構說是**集團認可的!異議人倒要問問,是**集團的誰認可的?!因為就異議人掌握的情況,對方當事人手中至少可以有兩份完全不同的合同書,其中一份公章都是假的!另據被告張**女婿郄**的姐姐***闡述因戶外廣告行業管理混亂,占地、工商、城管費用都沒有發生過!占地合同書前面的金額內容完全可以隨便書寫。**集團的哪個官員涉嫌違紀甚至犯罪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是石家莊哪個市長隨便說的話也不能代表法律不能代表事實!如果**集團真的認可,那么對方被告為什么不向法院提交這樣的證據,原審一審二審、發還重審都提交不了合法的證據。卻讓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憑著他們的描繪和說明,再發揮充分的想象和假設之后變成完全合法且效力很高的證據了!對于其它層級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當庭質證,而鑒定結論沒有新的鑒定結論推翻舊鑒定結論卻很容易變成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而這樣的一份“有效力”的證據恰恰是河北大眾資產評估公司聽信對方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完全不顧異議人的異議做出來的!
一個批著合法鑒定機構外衣,為有錢的對方當事人做事的評估公司作出的豆腐渣鑒定,異議人絕對不會承認其效力的!
異議人不要評估公司的所謂客觀公正的“再次聲明”,異議人更不需要自以為是專業人士的所謂“有知”卻無品、違法的強硬堅持,異議人需要鑒定機構對上述事實作出明確的答復和解釋!
致:石家莊市***人民法院
致河北***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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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
20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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