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石家莊市的城市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城市拆遷量也有了較大的增長。建設城市離不開拆遷,但拆遷又被比喻為當今“天下第一難事”。難在何處?難在拆遷工作推進難、拆遷居民安置難、在拆遷矛盾的博弈中尋求工作的最佳平衡點難……因此在拆遷過程出現了不少糾紛。事實上,出現拆遷難的原因,很多是由于不少人對國家有關拆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了解的不夠,從而導致在拆遷過程中工作人員需要不厭其煩的講解相關知識。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我們此次把涉及城市拆遷的政策法規以問答的形式進行刊發,希望能對您更多的了解拆遷知識有所幫助。
被拆遷人有哪些主要權利?
在拆遷過程中,被遷居民的主要權利有:1、依法得到補償安置的權利。2、協商訂立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3、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4、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5、申請裁決的權利。6、對裁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的權利。被遷居民知道了自己的權利,還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因為法律對權利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時間性,因此,被遷居民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途徑和程序,及時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拆遷當事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怎么辦?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過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從而引起拆遷法律關系的產生,即產生了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和以拆遷管理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拆遷行政法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后,應當服從拆遷管理部門的有關行政行為,同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也形成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對拆遷補償有關問題進行協商簽訂協議,但是在拆遷過程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拆遷當事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要對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有的被拆遷人不讓估價機構對其房屋進行評估,拒不協助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因此,在拆遷工作開始后,首先要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其貨幣補償的金額,如果不評估,將影響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和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由于被拆遷房屋及其權屬憑證由被拆遷人控制和掌握,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被拆遷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須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果被拆遷人拒不協助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評估,評估機構可以根據房屋權屬登記檔案資料和外圍查勘進行評估,這種情況下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如因被拆遷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不協助估價機構實地查勘而造成估價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被拆遷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的金額,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確定,但有的被拆遷人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不認可,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辦?
為規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部于2003年12月發布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如果是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的,該估價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如果是另行委托估價機構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如果拆遷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并且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在拆遷過程中,有的沿街住宅房屋當作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拆遷時是否可按拆除商業用房進行補償?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的性質和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由此可知,是否商業用房要首先看其房產證,如果房產證沒有標明房屋性質,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性質又不能協商一致,則申請規劃局來確認其性質。如果原來是住宅,而后來開了門臉兒,則其性質仍是住宅,不能定為商業用房。因為房屋的使用性質認定權在規劃局和房管局,就算門臉兒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取得了營業資格,但這一資格的取得不以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為前提。當然,在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可采取較為靈活的方法,對拆遷這類房屋造成住戶的經濟損失,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租賃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補償金額怎樣計算?
對于公有住房的租賃戶,拆遷時,要對承租人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補償的辦法和標準各地的規定不大一樣,以石家莊市為例,拆遷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購房;房屋承租人它處房屋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拆遷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已按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20%支付給被拆遷人,8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80%支付給被拆遷人,2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是否允許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是指在城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裁決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法定的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強制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強制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居住的房屋騰空,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所有的財物強制遷離其原住所,將房屋及其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但總有個別被拆遷人,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或拒絕與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使拆遷工作不能按時完成,影響了項目建設的正常進行。為此,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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