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6月中旬,浙江股民陸女士訴某省電視臺虛假證券廣告索賠案,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股民依法獲得賠償,這也是股民因虛假證券廣告索賠案起訴獲賠的第一起案件。記者近日獲悉,由于被告方未上訴,目前,該筆賠償款已全部支付給陸女士。
據了解,2009年12月23日,該案為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省廣播電視集團、某省電視廣告公司、廣州龍媒盛世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媒盛世”)作為被告,原告陸女士訴訟代理人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張瑜律師。陸女士起訴請求賠償損失為53.2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之后變更為48.69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看財經節目廣告被騙50余萬
2009年2月20日,早上8點多,陸女士收看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財經在線”節目廣告。其聲稱,股民跟隨廣告上面的公司操作,可以在10多天內獲得上漲120%多的收益。并且,廣告下方有一欄流動的投資咨詢號碼,其中一個號碼是4006571120,或者發信息118到020118。
“因2008年炒股虧損,我很希望找一個可靠的機構跟著一起操作股票”,陸女士稱,“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的財經節目播放的廣告言辭確定,沒有任何風險提示,承諾肯定能實現盈利,讓我覺得值得信任。”陸女士并表示,一直以為電視臺播放廣告,肯定是要經過審核,至少不會為騙子公司播放廣告。
于是,她按照電視廣告的聯系方式發信息。在聯系了廣告中的“華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后,按照”慣例“,陸女士被要求入會。“首先,匯款5000元作為入會費;然后,又匯出2.3萬作為一季度會員費。對方稱,投資三月春風計劃需4萬元,保密費押金需8萬元,所以我按要求匯去多筆款項。另外,對方要求賬戶上至少要有50萬元現金,于是我又匯去20萬元,總計匯去54.2萬元”,陸女士告訴記者。
后來,經人提醒,陸女士才察覺有可能被騙。于是,其向華天公司要求退款,但只退要回1萬元。于是,這才恍然大悟,明白是場騙局并立刻報案。目前,該案已被偵破,相關當事人被起訴,并判以詐騙罪。
陸女士稱,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不經審查,為騙子公司播放廣告。正是基于對電視臺的信任,陸女士才會上當。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證監會與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以及《XX省廣告管理條例》,某省電視臺有責任審查廣告內容與廣告機構的合法性。不過,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疏于審查,導致陸女士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因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隸屬于某省廣播電視集團,某省電視臺與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均無法人資格,故以某省廣播電視集團為被告。值得一提的是,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在2009年2月20日8點播出的廣告,即導致陸女士受騙廣告,是由某省電視廣告公司委托播出,而該省電視廣告公司承接的廣告是由龍媒盛世提供。鑒于該省電視廣告公司、龍媒盛世均為廣告經營者,應與廣告主、廣告播出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華天公司委托龍媒盛世制作虛假廣告
目前,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間,案外人陳明俊未經批準,虛構廣州華天公司,假借為客戶提供股票資訊服務騙取錢財。案外人肖強等人進入華天公司后,委托龍媒盛世制作在某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財經在線”廣告節目。龍媒盛世委托某省電視廣告公司發布該廣告,某省電視廣告公司再委托該省廣告集團下屬的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發布該廣告。
廣告謊稱,華天公司有專業操盤老師為客戶炒股、收益高,并公布咨詢電話,誘使觀眾與之聯系。2009年2月,陸女士從該省電視臺影視娛樂頻道收看廣告后,通過廣告公布的咨詢電話與肖強等人取得聯系。根據對方要求,陸女士向對方指定戶名為“李兵”的賬號匯去5000元入會費。此后,對方以支付會員費、參與“三月春風”投資計劃、繳納保密費押金等為由,多次要求陸女士匯款。2009年3月2日至3月10日期間,陸女士共計向該賬戶匯款54.2萬元。3月14日,經陸女士要求,對方退還1萬元。
2009年3月18日,陸女士向慈溪市公安局滸山派出所報案。2009年12月,陸女士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9月,肖強等人因犯詐騙罪在安徽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后,安徽法院于2010年10月向陸女士退還部分贓款4.51萬元,故陸女士在民事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
股民獲賠近30萬元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廣告法》第27條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省廣電集團作為廣告發布者、某省電視廣告公司和龍媒盛世作為廣告經營者,未依法查驗華天公司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發布虛假的“財經在線”廣告,未盡法定審查義務,均具有過錯。陸女士在收看該廣告后,撥打咨詢電話,致使被肖強等人詐騙巨額錢財,故三被告的過錯與陸女士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被告應對陸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另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陸女士作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收看廣告后未經審慎判斷,僅憑電話聯系,輕信肖強等犯罪分子,在9天內陸續向“李兵”個人賬戶匯款50余萬元。故陸女士本人對其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三被告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酌情確定,三被告賠償陸女士60%的財產損失。關于遭受財產損失的范圍,因陸女士共匯款54.2萬元,目前尚未退還的部分為48.69萬元。該款項及匯款后產生的利息損失1.197萬元,均屬陸女士的損失,法院予以認可。因此,法院判決如下:某省廣播電視集團、某省電視廣告公司、龍媒盛世共計賠償陸女士經濟損失49.887萬元中的60%,即29.93萬元。(證券時報記者 劉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