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草稿)
第九條 【條文主旨】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處理
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父子關系的,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雙方存在血緣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一方的主張成立。
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1987年6月15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情況和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HLA)作親子關系鑒定的問題,根據近幾年來審判實踐中試用此項技術的經驗,參考衛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見,同意你院采用此項技術進行親子關系的鑒定。
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節選) 黃松有主編 法律出版社
1、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答: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慶對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當前民事審判難點的意見(節選)
18、親子鑒定能否強制問題
問題的提出:在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親子鑒定能否強制?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第一種觀點:親子鑒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2款、第75條,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第二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親子鑒定應雙方自愿,因此,親子鑒定不能強制,而且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進行推定。因為適用推定,事實上就是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鑒定,違反了自愿原則,有可能侵犯人身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親子鑒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上述意見形成的理由:
第一,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親子鑒定既涉及人與人之間親情關系的變化,又關系到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雙方自愿要求做親子鑒定的,依法應予支持。
第二,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如果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必將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輕視或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總之,親子鑒定的隨意化必將帶來家庭關系的不穩定,從而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第三,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應當嚴格掌握以下條件:首先,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再次,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最后,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第四,人民法院對親子鑒定中涉及舉證妨礙的案件應該從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等原則出發區別對待。鑒于親子鑒定中的情況異常復雜,目前尚難以確立統一的標準。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慎重處理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時,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
江蘇省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若干問題的調查報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7年第3集(總第31集)
婚姻家庭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思考 十、關于親子鑒定
親子鑒定醫學上并非難事。但由于鑒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在訴訟中應當慎用。對于一方提出申請,對方也同意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準許;對于一方提出鑒定申請,而對方不同意或拒絕配合鑒定的,人民法院能否運用證據規定進行親子關系推定的,則應慎重。 .
我們認為,可將實踐中發生的親子關系認定分為兩類,針對不同的類型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1.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系認定。我們認為。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均應當推定為親子關系,除非否認方提出了確切的證據。只有在否認方(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提供了足夠的基礎證據,如對方與他人通奸、子女血型與己不符等證據,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方可準許否認方的親子鑒定申請。如果相對方(被申請人)拒絕配合親子鑒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者,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相對方(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屬于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持有者拒不舉證的情形,依法應當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可以推定不存在親子關系。
2.無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與子女的親子關系認定。男女雙方有過同居生活,女方以所生子女與男方有親子關系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的。我們認為,如果女方能夠提供足夠的基礎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其鑒定申請。如果男方拒不同意鑒定,構成了證據持有者妨礙舉證的情形,應當承擔不利于己的后果。在此,鑒定親子關系的實質,不是為了保護男女雙方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即應當由其承擔該項事實不證明的不利后果,推定子女與男方存在親子關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征求意見稿)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十九、【關于親子鑒定】 (一)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 (二)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既不能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也不能輕視或忽略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總之,要避免親子鑒定的隨意化。 (三)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1、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2、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3、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4、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 2005年10月17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7年6月
二十二、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婚生子女原則上應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另一方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撫養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二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相,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
22、第二十二條是對親子鑒定能否強制以及如何適用推定的規定。
本條解決的是在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一方
要求做親子鑒定,另一方不予配合,應當如何處理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親子鑒定涉及人身,不能強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第2款、第75條,可以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親子鑒定應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不能強制,而且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規定進行推定。因為適用推定,事實上就是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鑒定,違反了自愿的原則,有可能侵犯人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集體討論形成的傾向性意見是:親子鑒定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成立。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
23、第二十三第是對男方受欺騙扶養非親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養費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扶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養費的復函》([1991]民他字第63號)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扶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魯高法〔2005〕201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八)關于親子關系案件的認定與處理問題。近幾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發生了一系列動態變化,造成確認子女與父母之間血緣關系的案件有所上升。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僅靠法官的知識和經驗是很難判斷的,因此,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多數需要通過鑒定加以解決,但親子鑒定因涉及到身份關系,必須穩妥慎重,原則上應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充分的證據證明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需要撫養和教育的,如果未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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