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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5:59:00 |
河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9年05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9年05月28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加快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結合我省實際,本著“積極穩妥,分步實施,分類指導,逐步推開”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總體規劃。
一、任務和原則
1.主要任務是:在全省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主要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覆蓋范圍
3.范圍包括:全省境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上用人單位中非城鎮戶口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城鎮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原則上暫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成熟需參加醫療保險的,由各統籌地區決定。
4.統籌層次:原則以設區市行政區為統籌單位。廊坊市實行市級統籌,其他市原則上也要實行市級統籌,個別縣(市)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市級統籌確有困難的,可暫實行縣(市)級統籌。
5.所有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駐石省直(含中直)單位暫實行單獨管理。特殊行業參加當地統籌有困難確需相對集中管理的,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待條件成熟后再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三、基金收繳
6.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具體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測算,合理確定。實際測算在6.5%以內的,按實測數確定,市級統籌一般不得低于5.5%,縣(市)級統籌一般不得低于3.5%,個別確有困難的市、縣(市)也可適當低于這個水平,但要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職工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可相應調整。
7.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拖欠和拒付。要認真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要求,搞好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全額預算單位和全民所有制醫院)由同級財政劃撥;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可從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按月上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可全年一次性或每半年、每季度繳納。繳費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各統籌地區要加大收繳力度,對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工商行政管理、審計、控辦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搞好征繳。繳費單位撤銷或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破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為在職職工繳足一年和為退休人員繳足以后所需(計算至70周歲)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省和各市要制定醫療保險費征繳辦法,加強和規范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
四、統帳結合
8.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構成等情況確定。
五、支付辦法
9.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核算,分別管理,不能互相擠占。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可按發生醫療費用的數額劃分,個人帳戶支付小額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也可按門診和住院劃分,個人帳戶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對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可對每次住院設定起付標準,起付標準可依次降低;也可按病種劃分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具體方式由統籌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10.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11.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是指一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所能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職工互助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當地政府救濟以及社會資助等途徑解決。
12.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比例,在職職工為15%以上,退休人員比在職職工低3個百分點。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六、基金管理
1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擠占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起步階段,原公費醫療費和勞保醫療費要單獨列帳管理。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其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1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存款利率,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醫療保險基金。利息結算辦法,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相關銀行商定。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只限于支付醫療費用,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時,個人醫療帳戶及儲存額隨同轉移。
15.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及財政部門,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與醫藥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七、醫療服務管理
16.要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待國家醫療保險配套政策出臺后,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衛生廳、財政廳、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統一的實施標準和辦法,如基本醫療服務范圍、標準、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標準等。
17.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衛生廳、財政廳、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及管理辦法。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中西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具體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診療項目、用藥范圍、基金撥付方法等內容的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辦法。
18.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保證和促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19.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國辦和企業職工醫院的作用,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八、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20.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包括企業),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1.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包括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22.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要建立個人帳戶。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計入金額高于同等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計入金額的20%。
2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計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及醫療費支付辦法同在職職工。
24.職工因工(公)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在未實行工(公)傷、生育醫療保險制度前,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因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25.常駐外地職工和異地安置人員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繳納;從國有、集體企業中出來的流動人員參加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力(人才)交流機構統一組織的醫療保險;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后,到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城鎮鄉鎮企業再就業的,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參加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
九、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26.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醫療需求的不斷提高,有條件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可以參加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的補充保險、由工會組織的職工互助保險和商業性質的補充保險等。其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經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黨政機關和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原全額預算單位和全民所有制醫院)職工、“兩院”院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以上勞模、獲得亞洲、世界冠軍的運動員實行醫療補助政策。有關醫療補助辦法,待國家有明確規定后,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十、加強組織領導
27.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須積極穩妥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把醫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省政府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由主管勞動保障工作的副省長會同主管衛生工作的副省長負責召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經貿委、計委、體改委、藥品監督管理局、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總工會等主管領導參加,具體負責對全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綜合和協調。各統籌地區也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認真研究和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具體抓好落實,確保醫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28.全省醫改工作從1999年初準備,年底基本完成。各統籌地區要積極準備,搞好實施方案的調研、測算等基礎性工作,8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后,10月1日起運行或試運行。
29.加強合作,密切配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經貿、計劃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把工作做好。國務院已明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衛生行政部門應積極主動地配合,把搞好這項改革作為自己的重要責任。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做好與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相關的工作。
30.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活動,積極深入實際,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組織好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和業務水平,積極穩妥地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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