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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8/15 15:51:00 |
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分 類】 保險保障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01月04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冀政〔1998〕1號 1998年1月4日)
現將《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到2000年,在我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保障水平與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城鎮各類企業和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各地要積極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在國有、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廣覆蓋的基礎上,重點抓好非公有經濟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凡在城鎮范圍的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 第三條 繼續鞏固和發展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和規范省級統籌辦法。在國有企業省級統籌的基礎上,從1998年開始將城鎮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全部納入省級統籌范圍。從1999年1月起,將集體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范圍。 第四條 參加省級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由目前按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用兩項之和的18%,改為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繳納。集體企業繳費比例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從1999年1月起統一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7月起,為本人工資收入的4%,今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工資收入的8%。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為全省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6%。 第五條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個人帳戶儲存額,按照省確定的利率記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邯鄲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5%劃入部分自1998年1月起不再記入個人帳戶。 第六條 1996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為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本實施辦法實施后退休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制度平衡過渡、待遇水平基本銜接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中人”過渡辦法由省勞動廳研究制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行。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七條 職工下崗、停薪留職后,企業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也不計算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照常計息。再就業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失業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其檔案保存單位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級勞動部門批準后,予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八條 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支付。各地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企業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規定,采取積極措施,實行銀行代扣、審計監督、宣傳教育、群眾督促等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強化基金收繳,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減免企業應上繳的養老保險費。凡職工能領取工資的企業,必須按時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故意拖欠養老保險金的企業,其法人代表不得評優、評先,不得享受各種獎勵。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應當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協助并做好宣傳工作。省將養老保險覆蓋率、基金收繳率和省級統籌基金的到位率作為對各市的考核目標。各地要嚴格按省下達的年度收支預決算執行,并按照基金調劑計劃,將應上解到市和省的基金及時上解,應下撥到市、縣(區)的基金足額及時下撥,以保證離退休金的發放。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層層建立基金收繳崗位責任制,并按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實行獎罰。 第九條 切實保障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因破產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財政部《企業財務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以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并根據企業破產時離退休人員執行的待遇標準,一次性繳納企業離退休人員以后所需的離退休費用(計算至70周歲)。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租賃、承包經營的,繼續經營或接收者,必須承擔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責任,并負責補繳原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條 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專戶儲存,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廳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要全部用于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勞動等部門的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對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要加大查處力度,堅決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嚴格掌握退休條件和嚴格控制養老保險基金不合理開支。為保證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的順利實施,各地不得任意放寬退休條件,必須嚴格審核、審批退休手續。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辦理職工提前退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加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社會化步伐,不斷提高養老保險管理社會化水平。要逐步將目前實行的基金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加快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步伐。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要逐步轉為主要依托社區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以切實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當前推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重點是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行業和大中型企業。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與職工根據國家政策,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全部記入個人帳戶。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列支渠道可以在企業工資儲備金中列支。同時,要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第十四條 加強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的組織建設。完善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提高社會保險工作的科技含量,注意搞好窗口建設和文明服務。同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適應社會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各級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經費核撥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廳按國家規定制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當前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一項關鍵性工作,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情況復雜,任務艱巨。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級勞動部門要會同體改、財政、經貿、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密切協同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1998年完成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工作。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自本實施發布之日起,原有關規定一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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