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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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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挑戰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4/8 17:26:00 |
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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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挑戰 |
Date:2011-2-24 |
作者:羅智波 湘潭大學法學院 教授
一、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特點及內容
1.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特點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WTO中最為復雜、條款數目最多的協議,它不僅涉及知識產權問題,還直接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大部分領域,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受到各國和各個關稅獨立區的高度重視。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相比,TRIPS協議具有如下特點:內容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保護水平高,在多方面超過了現有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將GATT和WTO中關于有形商品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強化了協議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把履行協議保護與貿易制裁緊密結合在一起;設置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監督本協議的實施。
2.WTO的知識產權規則的內容
TRIPS協議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與有關權、商標、地理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及未披露過的信息等7個方面,涉及現代工農業生產、交換、服務、乃至文化、藝術等上層建筑的各個領域。
TRIPS關于知識產權規定的主要內容:第一,重申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得到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版權自動保護原則。第二,新提出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第三,確立了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系。
二、入世后過渡期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WTO的三大支柱議題之一,在中國入世6年后顯得更為重要,從其表現特點上看,也日趨復雜。入世后的前3年,我國大幅度降低了商品關稅,同時取消了大部分的非關稅壁壘,服務貿易也按承諾逐步開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這個階段重點主要體現在商品貿易領域;而現階段,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來自各方的壓力都將集中于服務貿易的全面開放,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都將面臨保護期滿后的考驗,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將作為一個核心的問題穿插其中,總的來看,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如下特點:
1.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日趨明顯,已成為市場競爭的核心武器
現階段,知識密集型產品與服務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變得更為重要。WTO2006年年報顯示,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知識產權相關案件位列第3,僅次于反傾銷和保護措施糾紛案件之后。我國與WTO接軌越緊密,知識產權保護在參與世界市場競爭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度越高,過去10多年間,專利申請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廣東、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和山東,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較為淡薄。
眾所周知,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僅僅指商品、資本等有形產品的全球范圍流通,更是知識、信息等無形商品的流通。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將成為貿易的核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動力。知識產權的構成比例也將成為企業活力與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標。目前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就專利這項而言,我國10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國外就申請4000~5000件,差距極大。
2.知識產權侵犯手段日趨多樣化
入世后過渡期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產生了變化,為了規避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相關協議,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日趨隱蔽,多樣化,難以界定。主要表現在:第一,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成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經濟發達地區的犯罪比經濟欠發達地區嚴重;第三,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調查顯示,在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大批量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假冒產品以單位犯罪為主,小批量生產技術含量低的假冒產品以自然人犯罪為主,而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專業技術人員犯罪為主;第四,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這種有組織,有紀律,有規模的犯罪在個別地區甚至形成假冒產品“專業村”;第五,國(境)內外相勾結的犯罪趨勢明顯,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訂單并提供樣式,由境內生產,或者采取臺商、港商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為掩護,實則從事假冒商品加工,從而侵犯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保護知識產權執法難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但由于獎勵機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門檻高,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的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行政執法單位與公安機關缺乏溝通往往也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領導缺乏全局意識,往往從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導致在外侵權地的辦案人員工作障礙等,正如美國國際貿易部一位高官所言:“我相信吳儀,但我不相信中國地方政府。”因此,中國雖然建立起了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困境。
4.知識產權的濫用和界定日趨復雜
目前,知識產權濫用問題正越來越受到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關注。在我國,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國外企業尤其是大的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進行的知識產權濫用。當許多國內企業還不知如何尋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之時,一些跨國公司已經把知識產權作為限制競爭、壟斷市場的工具。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方面的法律,這導致許多跨國公司在我國濫用知識產權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2004年6月,擁有數碼影音技術的DTS聲稱要強制征收中國DVD生產企業生產的DVD專利費,每臺10美元;中國家電、制藥、機電等行業的企業都不同程度遭遇到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門檻”。
三、入世后過渡期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1.不斷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修改知識產權法以適應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
我國目前涉及知識產權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則》,專門法則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但是,我國無論是《商標法》、《專利法》還是《著作權法》,與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建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在專利保護的執法方面應參照TRIPS的有關條款進行補充,以強化民事執法的力度;在專利的強制許可方面應取消國家計劃許可的規定;在商標保護方面,應該強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增加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和商標權的司法審查,并對商標權人的權利做出限制性的規定等等。總之,在知識產權立法上,應從我國的具體情況出發,盡快縮小與TRIPS協議的差距,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現行知識產權法以適應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需要。為了激發人們進行科技知識創新的熱情,保護科技知識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并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與相關國際慣例和國際公約相協調,應根據科技發展的客觀實際要求修改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以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為例,盡管依著作權法這種方式保護計算機軟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計算機軟件自身的特點,只有著作權法單一保護模式還是不夠的,所以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用著作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目前,我國對計算機軟件僅擁有著作權法保護的單一模式,不能對計算機軟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有必要修改專利法,把符合專利條件的計算機軟件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并授予專利權,使計算機軟件可以得到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全面保護。另外,在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立法。
2.準確把握TRIPS協議的基本精神,使知識產權制度與WTO接軌
知識產權制度與WTO接軌早在“關貿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之后,我國就已經注意到與其接軌的問題,并且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作了相應的修改。應該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與TRIPS的有關規定,特別在權利保護方面,已經相當接近。但是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1)我國現行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TRIPS的規定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TRIPS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TRIPS規定了對“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即“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并規定政府應當對提交給政府的此類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以避免不正當的商業性使用,而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有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但尚無關于政府保密義務的專門性規定。(2)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還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制度。因此,盡快出臺我國的反壟斷法,應是在加入WTO之后的當務之急。特別應當引起我國立法界和司法界重視的是,TRIPS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規定了“對被告的保障”(Indem2nificationsoftheDefendant),即在知識產權人濫用請求權和濫用訴訟權的情況下,司法當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或原告)賠償被告損失(包括律師費用)。而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一些產權人濫用請求權或訴訟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使無辜的對方當事人備受行政性強制措施或訴訟之累;而法院或有關行政當局往往只能駁回起訴(或請求),判令原告承擔程序費用,有些法院還動員原告撤訴并退還部分訴訟費用,而對被告由此蒙受的損失卻愛莫能助。因此,有必要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或相關專門性知識產權法時,增加相應的內容,以制裁和限制這種權利濫用。利用WTO維護自己的利益,WTO與TRIPS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國際間正當、公正的市場競爭和秩序。但是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際保護,最終著眼點仍然是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如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和技術實力最為強大的美國,也是把知識產權作為維護貿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標,以特殊301條款為矛,以337條款為盾,攻于境外而守于境內。
3.強化以知識產權為本的意識,提高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種制度得以建立、貫徹和實施,必須有群眾基礎,而這種基礎中最根本的是實現公眾觀念的轉變。一種文明觀念的流行并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目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在科技、經濟、貿易、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多數國有大型企業、高校、科研等單位,沒有真正建立起知識產權工作制度,缺乏必要的專利知識,在外國企業精明高超的專利戰略和策略面前,往往是被動挨打,無意中進入其專利陷阱或圈套。這種狀況嚴重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要求。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一片空白。統計數字表明,2000年全國企業共注冊專利45840件。我國上萬個大型企業一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還趕不上日、美一個公司的申請數量,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更是微乎其微。2000年,我國專利局注冊的發明專利共有51755件,其中國內企業注冊25280件,而國外企業注冊數量居然比我國還多,達到26457件。雖然我國的企業專利申請從2001年到2002年上升了24%,但全國現在還有60%的企業沒有專利申請。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
4.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被侵權后由于司法立法滯后,所以處罰力度較輕。如可口可樂公司侵犯廣東太陽集團廣告歌曲一案,判處可口可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4415萬元并公開道歉。法院是依照2001年《著作權法》第48條法定賠償數額50萬元為標準裁量的,而原告仍認為賠償金額過于保守。如果法律層面不積極解決這種賠償數額的認定問題,無疑對阻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無法達到效果,也無法排除以后利用此點侵犯國內企業知識產權、獲取大額利潤的類似現象。
出處:北大法律信息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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