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雀巢公司與廣東省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之間關于方形瓶商標權的訴訟,被業界稱之為“中國立體商標糾紛第一案”!斗ㄖ迫請蟆酚浾呓裉鞆膹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雀巢公司上訴,確認味事達公司使用方形瓶作為外包裝未構成侵權。
專家指出,當代知識產權訴訟特別是涉及跨國公司的訴訟中,利用打官司途徑達到打壓、排擠競爭對手,進入目標國家市場,同時提升自身產品知名度的目的的現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國企業高度警惕。此案折射出我國企業整體上缺乏商標國際保護意識和商標戰略,缺乏及時、有效的商標監控、預警機制,尤其是對可能涉及自身商標利益的競爭對手的商標國際注冊活動不聞不問,以致出了問題時才感到其嚴重性
左圖為味事達公司的方形包裝瓶 右圖為雀巢公司的商標說明
從2008年開始,瑞士雀巢公司在中國連掀多場訴訟風波,將數家國內醬油企業推上法庭,其中,雀巢公司與廣東省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之間的較量備受關注,被業界稱之為“中國立體商標糾紛第一案”。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雀巢公司上訴,確認味事達公司使用方形瓶作為外包裝未構成侵權。
據了解,這一看似平常的商標糾紛訴訟,反映的是企業以訴訟為名,打壓、排擠競爭對手的現實,也暴露出我國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短板。
禍起“方形瓶”
在中國老百姓廚房呆了幾十年的方形醬油瓶最近卻吃上了跨國官司。來自瑞士聯邦的雀巢產品有限公司“杠上”了中國醬油企業,不斷拿醬油包裝發難。作為中國十大醬油企業的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第一個遭殃。
2008年10月23日,味事達公司收到一封來自雀巢公司的“警告信”。雀巢公司聲稱,味事達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裝侵犯其第G640537號注冊商標,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銷毀產品并道歉。
一時間,味事達公司有點摸不著頭腦。在味事達公司看來,棕色方形瓶包裝是其前身開平縣醬料廠于1983年就開始使用于其“潭江橋”牌味極鮮醬油產品的外包裝,后隨公司改制變遷,一直繼續沿用到“味事達Master”味極鮮醬油產品上。就在同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還批復認定該產品為馳名商標。對于雀巢公司的“指控”,味事達公司復函無法認同。
2008年11月5日,雀巢公司再次致函,措辭更為嚴厲,要求味事達公司立即懸崖勒馬,否則將采取法律行動。
雀巢公司緣何聲稱味事達公司使用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冊商標?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1995年7月27日,雀巢公司將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黃色尖頂瓶蓋”作為立體商標申請國際注冊并獲得核準。
其后,雀巢公司于2002年3月14日,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向我國提出該立體商標的國際領土延伸注冊申請。同年11月27日,上述申請先以缺乏顯著性被國家商標局駁回。雀巢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于2005年7月27日獲得注冊,核定在“食用調味品”使用。
就這樣,國內企業使用了20多年的方形瓶成了雀巢公司的注冊立體商標。
收到雀巢公司的相關函件后,味事達公司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其在生產銷售的醬油等商品上使用棕色方形瓶、透明方形瓶包裝的行為,不構成對雀巢公司第G64053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誰先使用
雙方就此正面交鋒,展開鏖戰。
味事達公司認為,涉案的注冊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且并未將棕色方形瓶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外包裝和容器使用。無論是雀巢公司還是味事達公司,在使用棕色方形瓶作為包裝時,均與其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企業名稱等一起使用,味事達公司的行為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
雀巢公司對味事達公司的解釋并不認同,稱其注冊為商標的棕色方形瓶早在1886年由JuliusMaggi設計出來并被使用于雀巢公司的產品上,其使用的時間已過百年,遠遠早于味事達公司。
雀巢公司還認為,該立體商標既然能在中國注冊就具有顯著的識別性,而味事達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與該商標近似就構成侵權。
對于雀巢公司的說法,味事達公司反駁稱,對于是不是具有顯著性,消費者只看方形瓶就能認出里面的醬油是誰生產的才是評判標準。方形瓶不只雀巢公司一家在用,味事達公司在用,國內外的其他同行也在用。在中國,味事達公司使用方形瓶的時間最早、用量最大,消費者怎么可能把方形瓶的醬油和雀巢公司唯一對應識別呢?
而對于雀巢公司“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的說法,味事達公司表示不予認可。因為根據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味事達公司方形瓶在國內的使用遠早于雀巢公司,而爭議商標的瓶型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使中國的一般消費者廣為知曉,也不能使中國的一般消費者將該包裝與雀巢建立識別聯系。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確認味事達公司不構成侵權。宣判后,雀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訟爭注冊商標在國內的顯著性較弱,味事達公司僅是使用方形瓶作為外包裝,而不是通過該包裝來識別產品,消費者不會因此對被訴侵權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雀巢公司有特定的聯系。法院最終駁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訴。
是否侵權
對于雀巢公司“商標獲得注冊當然具有顯著性”的主張,廣東省高院知識產權庭法官高靜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該商標獲得注冊,說明具有顯著性,但顯著性有強弱之分,顯著性強的商標對相近似標識的排斥力較強;反之,較弱。商標權還具有地域性,對其知名度的認定,應當以中國境內為限,即便在國外久負盛名,但在中國缺乏知名度或知名度不高的商標也不應予以認定。
正因為如此,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是三維標志,屬于商品容器,再加上該標識被注冊為商標之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被眾多醬油生產企業作為包裝物使用,故雀巢公司“食用調味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所具有的顯著性較弱。雀巢公司所提供的用于佐證涉案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域外使用的證據居多。相反,味事達公司則舉出大量證據證實其早于注冊之前就在我國境內大量使用方形瓶包裝物。因此,消費者并沒有將味事達公司的包裝物與雀巢公司建立直接的、較強的對應關系。
對于雀巢公司主張味事達公司使用方形瓶與其商標近似即是侵權的說法,高靜表示,近似并不必然產生混淆,而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也是侵權必備條件之一。從這起訴訟的事實來看,由于味事達公司不是將棕色方形瓶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包裝物使用,所以被訴侵權物不是棕色方形瓶本身。法院在比對時必須結合被控醬油產品的包裝、裝潢及商標等整體情況進行。
高靜告訴記者,從味事達公司使用的棕色方形瓶瓶身來看,居中位置相對稱的正反兩面,以立體凸刻的方式標明了“味事達Master”商標,在瓶貼上也標明了該商標,標明了產品名稱“味極鮮醬油”、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簡介等信息,明顯區別于雀巢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
“‘味事達Master’商標是國內馳名商標,在中國境內也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消費者已將‘味事達Master’商標與味事達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不存在搭便車、傍名牌的情況!备哽o提醒,我國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享有專用權的同時,也對商標專用權進行了限制,商標必須在合理范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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