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海原縣近年來的工程運輸車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大幅上升,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是,買車當事人與售車公司簽訂的按揭分期付款合同約定:買車方逾期不能還款,售車公司有權收回車輛。
大多數買車人都按合同償還了半年以上的分期付款,但由于市場和經營因素的影響,導致逾期不能支付月付款。賣車公司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買車人按合同約定返還車輛,對已按月支付的款額不進行結算。
據了解,3年來,海原縣法院共受理了涉及工程運輸車輛買賣合同糾紛300多件。不過,在判決的案件中,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300多件涉及當事雙方切身利益的案件,判決后無一上訴、信訪,其中有何秘訣?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不能按雙方合同約定下判決,而是要充分考慮市場因素,切實維護買車人的合理抗辯訴求,將汽車作價,扣除買車人向賣車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額后,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及時作出判決。”海原縣人民法院院長金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其中的理論依據就是“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
何謂“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
“當事人在合法權益之外還存在著一些合理的利益訴求,如果一味依照法律條文,當事人的一些合理利益可能難以得到支持,往往會引發當事人上訴、信訪。”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喬生彪說,從2008年初以來,中衛市兩級法院堅持“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將群眾的合理利益和合法權益一并納入法官的裁判視野,化解了一大批復雜疑難案件和老大難信訪案件,實現了案結事了、服判息訴的社會效果。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進行深入采訪。
涉及群眾利益
于法無據可合理解決
說起“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的創始背景,喬生彪給記者講述了一個老信訪戶的故事。
2008年年初的一天,一名50多歲的婦女敲開喬生彪辦公室的門。她說,2000年,她家的平房和房前的小院都被開發商拆除了,但開發商只補償了平房的面積,對她家小院的面積沒有給予任何補償。為此,她打官司、信訪8年,但補償小院面積的要求一直沒有得到支持。她請求喬生彪給她做主,要回她家院子的補償。
實際上,喬生彪擔任中衛市中院院長后,就知道了這名老信訪戶不服判決、多次信訪的事情。為此,他曾先后與多名經手這起案件的法官和法院領導進行交流,大家的普遍反映是,無法依法滿足這名婦女的訴求。
此后幾個月,這名婦女又多次到法院反映情況,喬生彪隨后安排審監庭進行審查。
審查后證實,開發商拆除了這名婦女家的平房后,補償的方法是,對這名婦女原先住的平房面積與新安置樓房面積進行產權置換,并互找差價。這名婦女拒不接受這一補償條件的理由是,除了平房面積外,所在的院子是她當初一并花錢買來的,也應該一起補償。而開發商在拆遷協議中并沒有對院子的面積進行補償。
因為當時的拆遷政策只規定對住房進行補償,根本沒有涉及對院子的補償問題,所以原審法院認為這名婦女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沒有支持。
“對院子的面積補償雖然找不到法律依據,但當事人的利益損失明顯存在。開發商拆遷民宅時,沒有對居民的院子面積作出補償,但建成、出售新樓房時,卻分毫不讓,且在實際建筑面積之外增加了15%左右的所謂公攤面積,實際上是開發商把無償占有的被拆遷人院子面積的價值也納入到了新建商住樓的價值,這是一種無償剝奪被拆遷人利益的行為。”喬生彪認為,應該對此案進行再審。
此案在審委會上形成了激烈的爭論,焦點是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因為在全國各地的城市改造拆遷政策中,開發商只對所拆遷的舊房面積進行補償,而對被拆遷人房前屋后的院子面積不予考慮,這一現象普遍存在。
喬生彪分析認為:“在拆遷政策下形成的矛盾中,實際上有些院子是當事人花錢買的,即使土地的所有權歸于國家,但原居住人也有合法的使用權,如果不對院子面積進行補償,那么原居住人的使用權到哪里去了?這種矛盾的形成,與許多地方通行拆遷政策未關注到當事人的普遍合理利益有著極大的關系。”
“作為社會公平、公正、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有權利、也有義務通過對類型化案件的裁判,依法適當糾正某些地方政策的不合理性。就案辦案、簡單照搬條文,不是設立人民法院的初衷。不考慮辦案的其他社會效果,法官就成了法條的復印機。”喬生彪說。
此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開發商最終對這名婦女的院子面積予以了補償。
如何界定“合理”
4個標準防止案件錯判
“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外確實還會存在一個合理利益的問題。對此,是否也應當納入法官的裁判的視野呢?如果納入,怎樣找到法理依據呢?”喬生彪認為,“當合法性與合理性發生沖突時,法官應當力求調解解決,要注重維護合理性。如調解不成,就盡可能地對法律條文作出擴大或者限制性地理解,以使得案件當事人的合理性得到切實的維護。”
喬生彪告訴記者,中衛市兩級人民法院通過實踐,形成了界定、判斷“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中“合理”的4種標準,以防止法官對“合理”兩字的任意解釋而致案件錯判。
“第一個標準是,必須合于市場經濟的‘理’。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被告的抗辯理由,確實反映了當事人遭受了實際經濟損失,特別要注意一些隱性的經濟損失。比如,房屋被拆遷人從城市繁華地段被安置到偏遠的地段之后,要求開發商補償地段損失,這種損失應該是實際的損失。”喬生彪說。
中衛市中院的法官認為,“合理”的第二個標準必須合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文明進步要求的“理”。對一些有悖于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文明進步趨勢的訴求,即使是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理”,也不予支持。比如,一方新建房屋抬高了宅基地,一方認為抬高宅基地影響了風水,這種“理”就不予支持。
“第三個標準是必須合于國家政策的‘理’。如一些企業限于國家政策和當地政府行政決定的調整,不能再繼續生產或銷售某些產品,導致無法履行以前與他人簽訂的供貨合同,對此可以適當考慮減輕這些企業的違約責任。”喬生彪說。
2010年6月,在寧夏昊豐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訴甘肅省祁龍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中,地方政府下文件要求企業不準向外省區的鋼鐵企業出售礦石原料,導致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法院在關注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找到雙方當事人合理利益,最終以調解結案。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中衛市法院界定“合理”的第四個標準是,必須符合窮盡了其他救濟渠道的“理”。對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只有在窮盡了其他的救濟渠道的情況下,法官才將其納入裁判視野當中。
據介紹,據了解,中衛市兩級法院將“調解優先、調判結合”與“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論”相結合,使大批案件得到了調解處理,2009年調解率為35.8%,2010年調解率為57.96%。
2008年,中衛市法院涉訴信訪案件同比下降了5成,2009年繼續下降近4成,2010年以來,申訴信訪積案化解率達96.1%。
依法合情合理調處糾紛
司法審判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從客觀事實通向法律事實的過程。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由于我國法律規范在一些領域還不夠精細,因而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解決問題。
所謂“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理論,就是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理案件的同時,遵從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吸收中國傳統文化,借鑒改革開放政策,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合情合理的處理民事糾紛。
“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理論,不是創制法律,更不是違背現行的法律,而是在充分貫徹法治精神的基礎上,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寧夏中衛法院的司法判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特點:第一,高度重視法律的基本原則,嚴格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案件。譬如,在處理房地產糾紛時,法院充分意識到我國現行房屋征收補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既考慮到房屋征收補償問題,同時也考慮到土地使用權征收補償問題,謹慎地處理土地使用權增值收益部分,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充分照顧被拆遷人的實際利益,在計算補償額的時候,將當事人購買的院子一并加以考慮。這是落實我國法律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表現,它不僅有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因為房屋征收補償產生的糾紛,而且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司法判例。
第二,高度重視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的時候,充分利用法官的解釋權彌補法律之不足,及時有效地維護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
第三,認真貫徹公序良俗原則,妥善處理現實生活中的民事糾紛。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由于傳統文化習俗的影響,一些當事人提起訴訟不是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而是為了追求未來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則,妥善地化解矛盾。
在“當事人合理利益補充”的實踐中,法官沒有把自己當作被動的法律自動售貨機,而是在嚴格司法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特殊情況,合情合理地調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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