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互查財產”:女性支持多于男性
更新時間:2011-2-13 9:10:51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高敏 邵偉 點擊數:5
近日,濟南出臺新規,允許夫妻雙方互查財產。這條以“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目的的新政策,可行與否?在揚城,市民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近日,本報邀請各行業的專家及市民,共同關注這一“敏感”話題。
【背景】
濟南新規允許“互查財產”
近日,濟南市的一項新立法頗為引人注目。1月14日,《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經該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決定于5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該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調查】
“當家人”不喜歡“互查”
女性多支持,男性多反對
這條以“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目的的新政策,揚州市民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春節過后,記者沿揚子江路進行了一次隨機抽樣。樣本數為100人,男女基本持平。
乍看上去,調查結果頗“涇渭分明”。42名男性市民稱“不支持”濟南這一新規,44名女性市民則交口稱贊;另9名男性市民對此表示“支持”,5名女性市民表示“不支持”。
“一家之主”不太感興趣
“夫妻互查財產”是否真的男性反對、女性支持呢?詢問中,記者覺得這樣一概而論似乎并不恰當。在“支持”的9名男性市民中,也呈現出這樣一種特點未婚或在家中無財權抱怨“反正我不管錢”;同樣,5名不支持的女性市民也分別是未婚或更像是“一家之主”。
一位市民提醒,還可以考慮從家中是否“握有實權”來做對比。結果的確顯示,大多在家中“說了算”的,對這一政策并無多少好感,即便是女性。
部分男性熱衷于“反偵察”
這些持反對意見的男性市民,還向記者提供了各種各樣的“反偵察”舉措。譬如,一開始就不讓對方知道的儲蓄,或者在對方察覺前趕快買股票轉移等等。盡管“反偵察”方式花樣百出,但也有市民質疑,這種跟“諜戰”一般的夫妻生活,還有什么互信可言?
雖然質疑,但受訪的部分女性市民也稱,如果揚城出臺該類規定,她們會拍手叫好。至于具體會不會查,還得因“事”而定。
【案例】
“互查財產”有利于離婚案
在市區兩級法院記者了解到,在離婚糾紛中,一方轉移財產的案件確實較多,但因這種轉移或隱瞞太具有隱蔽性,法院在調查中往往難以發現。以至于有法官表示,若真出臺這樣的規定,對辦案來說一定大有裨益。
一本明細賬分清離婚債
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雙方都頗特別夫妻倆都是再婚,且都年事已高。再婚后,雙方兒女都不甚同意這門親事,以至于夫妻倆后來也開始互相指責,最終感情破裂。準備離婚時,雙方在財產上起了糾紛。
離婚前,兩人已鬧到分居的地步。后來,老太賭氣到老爺子家,將生活期間所花的所有明細賬目拿了回來,包括買菜用的“零花錢”。原來,老爺子有記賬的習慣,而且很細心地將婚前婚后每筆賬都記得很清楚,包括還房貸。當然,哪筆錢經誰之手也有記載。離婚時,二人各自擁有一套房產,但老爺子的房子仍需還貸。那么,貸款應是昔日的夫妻共同支付還是老頭一人承擔呢?
法官告訴記者,由于老爺子賬目記載得很詳細,兩人還約定過該房貸由他自行承擔,最終的結果是,這套房子是老頭的個人財產。
口說無憑,債務調解告終
還有一對夫妻,婚后冷戰,起因是丈夫懷疑妻子有了外遇。隨后,雙方簽下一份“協議”,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誰的錢就是誰的。與此同時,雙方還把結婚后家庭所欠外債和房貸都梳理了一番。沒想到,欠的債比他們現有的錢還多。隨后,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各自的還債數額。直到2年后,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不過,當年兩人欠下的外債并不少,女方聲稱無力承擔;不僅如此,她還向法院起訴稱,其實是男方有外遇,且男方做生意的時候賺了很多錢,應該重新均分二人還債的數目。口說無憑,最終法院調解了這起訴訟。男方做出的“最大讓步”,就是將那間“老破屋”給了女方;至于還債部分,女方也只能認準當時自己也簽了字的協議,就此執行。
【尷尬】
私人無法查詢他人信息
記者采訪了我市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對方均表示,對于公民個人名下房產、公司、車輛等財產情況,其他個人均無法查詢。除此之外,如果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因為案件需要,出具證明后可以進行查詢,但絕不能對外公開。
記者又咨詢了市區內的幾家銀行。據客服人員介紹,私人無法通過身份證明等方式,查詢他人的賬戶資料,除非是配合公安、司法等機關進行查詢。對于賬戶余額等信息,客戶需要使用賬號和密碼進行相關查詢。而對于客戶在銀行的賬戶數目、總資產等情況,除特殊情況,銀行絕不會透露,他人也無法進行相關查詢。
據介紹,銀行拒絕夫妻互查存款,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因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并進一步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意思是說,除了法律規定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進行查詢。
【聲音】
法律層面可行,
但影響感情
離婚訴訟中,隱瞞或轉移財產確實層出不窮,而且由于方式隱蔽、難以取證,讓離婚糾紛中處于弱勢的一方往往只能自食苦果。那么,濟南市這一新規,會不會在離婚訴訟中更有意義呢?我們邀請了政法系統、律師行業、社會學研究等各行各業的專家發表觀點。
支持
應該查、可以查
邗江區檢察院一檢察官:
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貞的法定義務,這是婚姻法規定的,這也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但就像眼下一些很熱播的劇集所反映的,一些所謂的成功人士在事業上往往也是比較強勢的,大多是男士出現了一些包二奶、包小三的丑惡現象,將財產轉移或者隱蔽。實際上,夫妻關系在存續期間,你哪怕是比爾·蓋茨,有再多的財富,這些財產也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肯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你隱蔽轉移,就是侵犯了婦女兒童的權益。所以說,應該查、可以查。
保護弱勢一方權益
維揚區法律援助中心翟瑤瑤:
從法律層面來講,夫妻雙方互查財產應該是可以的。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雙方的工資、獎金以及一些特殊的收益。那么,夫妻一方對于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東西去清查,我覺得是可以的。其二,從婚姻家庭的關系來說,夫妻對整個家庭“運營”的情況,應當了如指掌,因為“你的財產就是我的財產”。另外,針對一些不太穩定的家庭,特別對女性來說,在婚姻走向解散的時候,這樣能對自己有所保護,以免在離婚中權益有所損害。
立法初衷值得肯定
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吳林斌:
看一項法律規定的出臺,首先應該考慮到立法的初衷。該法規從保護婦女權益出發,其立法初衷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夫妻關系一旦確立,那么家庭財產就屬于夫妻的共有財產。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道德層面上,夫妻雙方之間都不應該有所隱瞞,更不應該去藏匿財產。其次,雖然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但現代社會中婦女還是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只有其中一方具有管理權,那么對于另一方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
此外,從總體上看來,真誠的夫妻雙方是不可能去互查財產的;如果要去查財產,就說明兩人的婚姻關系已經出現矛盾和糾紛。從實踐上來看,現實生活中有太多的例子,呼吁這項規定的出臺。
中立
可能造成感情危機
維揚區法院劉偉煒:
支持與否,很難說,應該說傾向于支持。
在平時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當中,有很多一方隱瞞財產無法查明的情況,很多隱瞞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對另一方來說就不公平。這種規定的出臺,有利于雙方財產的透明。
不過,如何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系?雖然婚姻法已經對此做了區分,但在實際情況中并不一定容易區分。譬如有些錢是其中一方給父母養老的錢,如果被查到又誤以為是隱瞞資產,那就很麻煩。還有一個方面,雙方可以進行約定或不約定,如果約定了,再查財產,勢必造成感情危機。
或許引發轉移財產
大揚律師事務所劉俊:
我覺得,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
從正面來講,這能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一般來講,家庭主婦往往成為弱勢一方,離婚時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困局,應保障的也往往因對方隱瞞很難兌現,所以這一政策還是很有積極意義。此外,我覺得也能夠促進夫妻雙方平等。
當然,從反面來講,這樣的政策也可能成為家庭和諧的“殺手”,可能影響夫妻互信。同時,在實際問題上,如何區分個人隱私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而作為家庭共同體,到底有沒有個人隱私權可言?我覺得也比較含糊。在我碰到過的一些離婚案件中,一些家庭成員隱瞞或轉移財產,譬如不放在自己名下,給另一半造成傷害。這一政策的出臺會不會使更多“負心漢”具有“反偵察”能力呢?也有這方面的擔心。
【延伸閱讀】
防互查,手機設定“二次驗證”
葛優主演的電影《手機》中,嚴守一的女朋友沈雪和費墨的妻子李燕,僅憑自己的身份證,就在通訊公司查到了嚴守一和費墨的通話記錄,從而找出了深藏的“第三者”。電影中,通訊公司的工作人員還囑咐:“下次請帶著機主本人的身份證明來查詢。”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僅憑著自己的身份證去查詢他人的通話記錄,完全不可能。據了解,最初客戶查詢通話記錄,需要提供手機的查詢密碼;在這種情況下,查詢他人的通話記錄也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稱不知道或忘記了自己手機查詢密碼,向通訊公司提供身份證號碼,就可以重新修改密碼,之后查詢到通話記錄。
據移動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正是有許多用戶反映自己的通話記錄被別人惡意查詢,隱私被泄露,該公司于2008年10月正式啟動“二次驗證”功能。即如果一方想要查詢另一方的手機通話記錄,不但要知道另一方的手機登錄密碼,還需要帶著另一方的手機。因為在初次輸入手機登錄密碼之后,通訊公司會將二次驗證碼自動發送到手機上,只有輸入二次驗證碼,通話記錄才能顯現。
原文鏈接:
http://www.yznews.com.cn/yznews08/2011-02/13/content_3524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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