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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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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當事人與法官的關系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1/1/18 17:30:00 |
如何處理當事人與法官的關系 做好任何一件事都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打官司同樣如此。訴訟中的各種關系主要有:一是當事人與威嚴的執法者的關系;二是當事人與專職代理人的關系;三是與訴訟對手的關系。這些關系決不同于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把握好、處理好這些關系,有利于減少訴訟障礙,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 當事人必須處理好與法官的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雖然,法官判案根據事實與法律,但當事人的言談舉止會對法官心理產生某種影響。這不是說當事人只要與法官關系好就能打贏官司,而是說當事人必須以誠實、正直、講理、文明、守信取得法官的理解,從而協助法官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案。如果一個當事人虛假、自私、枉理、野蠻、不講信用,那么必然使法官產生反感。雖然,這時法官還是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判案,但這種反感心理會影響法官對其舉證、陳述的信任度,從而影響法官對案件的總的感覺和看法。因此,當事人應當主動配合法官,使法官作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正審判。故意作對、設置障礙或不理不睬,不予主動配合的態度,是不可取的。 那么,當事人如何處理與法官的關系呢 首先,必須尊重法官。法官的審判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當事人面對的法官不是法官個人,而是國家審判權的代表,所以必須尊重。再說人與人之間均須相互尊重,才能共處。作為個人的法官,當事人也必須尊重,才能獲得法官對你的尊重。 其次,必須理解法官。法官審案要綜合各種具體情況。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往往從自己利益、理由出發要求法官,當得不到滿足時,便認為法官不公正,從而與法官鬧得關系很僵、不協調。這種想法和做法都是非常錯誤的。法官不可能只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案時,他必須考慮雙方的理由,顧及各方面的利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所以,當事人要理解法官,實事求是地要求法官,而不是片面地只要求法官維護自己利益,這樣才能做到心理平衡,才能正確處理好與法官的關系。 第三,要信任法官。法官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枉法裁判、拘私舞弊,要受法律制裁。而且法官辦案正確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法官的晉升與獎勵。現在又有國家賠償法保障當事人利益。所以,當事人必須相信法官、信任法官。一般說,法官不會亂判,這有制度保障,而且有法官的職業道德約束。只有信任法官,才能搞好與法官關系,才能在訴訟中配合法官打贏官司,完成訴訟。 怎樣才能搞好與法官的關系呢 首先,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給法官一個好印象。當事人上法庭或去法院與法官談話,必須在舉止、衣著上嚴肅認真,不可過份隨意而給人有輕視法官和法庭的印象。出庭應守時,特殊情況事先打招呼。回答法官提問要做到文明禮貌,不使用粗言穢語。陳述事實應實事求是,不可胡編亂造,謊言亂語,更不可作偽證,欺騙法官。申辯理由要以理服人,合情合理,不應片面固執、粗魯罵人。提出請求也要合法理、順人情,不可過份漫天要價,損人利己。遵守法庭紀律,配合法庭審理。總之,當事人應以文明的態度面對法官,處理與法官的關系。 其次,注意與法官溝通思想,尋求一致。如果當事人的想法與法官的觀點完全背道而馳,這對當事人來說是很難接受的事實。面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必須設法與法官溝通認識。如可以主動約請法官交換想法,并事前充分準備好自己的意見和陳述方式;交換意見時要抓住重點,不要開“無軌電車”影響法官的其他工作安排;要仔細聽取法官的意見和看法,辨別其中可再辯解的部分和需要自己再提供有關證據的部分。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只從情理上、從自己角度看問題,法官則必須首先從法律根據上看問題,從雙方利益上看問題,所以溝通認識十分必要。總之,當事人應力爭與法官縮小差異、消除誤會、尋求一致。 第三,訴訟中不應向法官送禮。有個別當事人認為要打贏官司必須請客送禮,這是一種錯誤認識。請客送禮是一種不正當的手段,對于身穿制服的法官是一種腐蝕,對法院司法公正是一種褻瀆,對社會風氣是一種污染。而且送禮超出一定數額就是行賄,法官收受就是受賄,害人害己皆不可取。即使不到賄賂數額也是一種違反職業紀律的行為,法官將為此付出受紀律處分的沉重代價。再說,從案件本身來說,判案關鍵還是看證據和法律,法官不會拋開證據和法律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枉法裁判。有時當事人送禮還會適得其反,使法官產生疑竇,誤以為你確實違約或有過錯而想以此來逃避或減輕責任。 第四,不要拋開正當途徑去托關系打招呼,特別是不可打有違法要求的招呼。托關系打招呼有時會起反作用。如明明沒有道理而硬托,使人產生尷尬而反感;或四處亂托,使人厭煩而反感;或是托上層施壓力,使人產生不服而反感。個人的要求,案件的情況,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正當途徑來反映、溝通。現在各紉法院還有院長值班接待來訪日,當事人若對承辦人有意見有看法、對案件處理有特別想法,也可向院長反映,通過正當途徑表達自己愿望。 在實踐中,當事人如與法官關系很糟,該怎么辦法官較臣執聽不進當事人的辯解;或雙方有某種誤解;或法官確實明顯偏袒一方,但又無違法現象;或法官態度生硬,等等。當事人在記種狀況下必須冷靜應付各種難題。如對于較固執的法官,可向其他合議庭成員陳述意見,力爭其他法官考慮你的意見,特別是應當認真對待開庭時的陳述;還可以書面陳述意見,掛號寄給審判長、庭長、甚至院長。對于誤解,要坦誠相對,解釋清楚,緩照緊張關系。如發現某法官與一方當事人關系特別,則注意該器官與對方當事人是否有應回避的關系,有則申請回避,沒有則泰然處之,不可過份激動、有失文明。對雖不存在回避關系,但有特別不正常表現的也可適當進行反映。對當事人書面反映的館況,法院有責任重視處理,且當事人書面的材料均放入卷宗,有案可查。如果某法官有威脅當事人的語言,明顯施加壓力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院長反映,性質非常嚴重的,可向法律監督棚關——人民檢察院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30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貪污受賄、掏私枉法、刑訊逼供、隱瞞證據、偽造證據、泄露國家秘密或審判工作秘密、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如果有上述這些行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官違反法官法,完全可以控告,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作為當事人,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行為合法,不要擔心更不要怕錯判,如果判決錯誤,遲早會糾正,更何況有國家賠償法保護,錯判的法官將承擔責任。所以,國家賠償法不僅保護當事人,而且也約束著法官依法辦案。 林蔭茂王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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