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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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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客體指什么? |
作者:石家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2/22 22:36:00 |
(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任何案件的爭議都是客觀存在的,并且與一定的人和事相聯系,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發生、變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都必然在客觀上留下痕跡,或者反映在人們的頭腦里,所有這些都是客觀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凡屬假定、猜測、推想等主觀范疇的所謂事實,都不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還必須是準確的,是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實的但卻不準確,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就是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作為商標訴訟證據的第一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 (二)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 客觀的事實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只有與商標糾紛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訴訟證據。這種聯系的主要表現是: (1)與案件的主要事實有聯系,即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相聯系。 (2)與案件的次要事實相聯系,即與主要事實以外的但又屬于案件范圍的其他事實有聯系。例如,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的資格等等。 (3)與案件的否定情況相聯系,即證明本案的事實不存在,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等等。 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客觀性的一種表現。這就是訴訟證據的關聯性。 (三)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 雖然是客觀事實并且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具備了以上兩個重要條件,但不一定都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這里還存在著證據的許可性問題。根據《商標法》、《民法 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證據,才能被承認,才允許在訴訟中使用。對于那些不具備特殊條件的事實,雖然也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卻不準許作為訴訟證據,發揮不了證明的作用。例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是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就不符合《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沒有成立。如 果發生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時,就必須以書面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成立;否則,就認為沒有成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即《商標法》不允許使用口頭允諾形式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這種關于訴訟證據許可性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所特 有的,對維護商標領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觀事實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是客觀存在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并被法律準許使用的證明材料,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無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己調查收集的,都必須遵照取得證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能保 證真實有用的證明材料進入訴訟程序,而且為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證據收集的混亂現象和違法行為,以免給取得必需的證明材料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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