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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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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貿代理制度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2/8 13:27:00 |
中國外貿管理制度的實際歷史表明,外貿代理制度是外貿授權制的派生制度。1991年8月29日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并開始實施的《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是中國外貿代理制的現行法律淵源。 根據《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中國外貿代理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外貿代理的一般規則 1.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代理人)可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被代理人)代理進出口業務。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委托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受托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雙方權利義務適用《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3.委托人和受托人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委托協議。委托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委托協議是劃分委托人、受托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如未經委托人追認,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5.委托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稱、范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條件; (2)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范圍; (3)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費用; (4)委托手續費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分享規定; (5)爭議的解決; (6)委托協議期限; (7)其他。 (二)、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作了下述規定: 1. 委托人應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理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報批手續。 2. 委托人應及時向受托人詳細說明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情況。 3. 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參加對外談判,但不得自行對外詢價或進行商務談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條款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諾。凡委托人同意的進口或出口合同條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受托人要求補償。 4. 委托人不得自行與外商變更或修改進出口合同。委托人與外商擅自達成的補充或修改進出口合同的協議無效。 5. 委托人須按委托協議和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包括及時向受托人提供進口所需要的資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6. 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協議履行其義務導致進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委托人應償付受托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和違約金,并承擔受托人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7.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協議的,免除其對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責任,但委托人應及時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間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以便受托人與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對外商的責任。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對外商責任,受托人對外承擔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8. 委托人有義務按照委托協議的規定,向受托人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并償付受托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和利息。委托人支付的進出口手續費以合同總價為計算基數,乘以約定的手續費率。 9. 對于出口商品的銷售貨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幣還是外匯,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委托協議中協商確定。 (三)、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作了下述規定: 1.受托人根據委托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并應及時將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與外商修改或變更進出口合同時不得違背委托協議。受托人對外商承擔合同義務,享有合同權利。 2.受托人在遵照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宜時,必須服從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外貿管理制度的規定。受托人如因服從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外貿管理制度的規定而無法執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時,應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重新協商符合法律、法規和外貿管理制度的委托事宜。在執行委托協議時,受托人有義務保證進出口合同條款符合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規定,并符合國家慣例和能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3.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國際市場行情,并應及時報告對外開展業務的進度及履行受托人義務的情況。 4.受托人有義務辦理履行進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種手續。 5.因受托人不按委托協議履行其義務導致進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受托人應賠償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并自行承擔一切對外責任。 6.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導致進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旅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受托人應按進出口合同及委托協議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外索賠,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7.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協議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8.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受托人應免除對委托人的責任,但應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并及時通知委托人。 (四)、爭議的解決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爭議的解決規定了下述規則: 1.委托人應在索賠期內提交必要的索賠證件,受托人接到索賠證件后,應按照與外商簽訂的合同規定及時對外索賠,并應及時向委托人通報索賠進程、轉付索賠所得款項。 因委托人的過錯而未能對外索賠或索賠不成的,其損失由委托人承擔。因受托人的過錯,而未能對外索賠或索賠不成的,其損失由受托人承擔。如果受托人在對外索賠中無過錯,委托人無權向受托人要求外商賠償金額以外的賠償。 當外商提出索賠時,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轉交外商提供的索賠證件,委托人接到索賠證件后,應根據委托協議及時理賠。受托人應向委托人通報對外理賠情況。 因受托人的過錯而未能對外理賠的,由受托人對外承擔責任。因委托人的過錯而未能對外理賠的,受托人因此對外承擔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 2.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約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費用及協助下,受托人有義務按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對外提起仲裁或訴訟,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擔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絕或延遲提起仲裁或訴訟,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賠償損失。如果委托人不愿提起仲裁或訴訟或不愿提供費用,受托人可以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對外商提起仲裁或訴訟,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受托人承擔或享有。 3.外商向受托人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受托人應按委托協議和進出口合同的規定積極對外交涉,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義務協助受托人搜集證據,并應為有關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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