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凡是需要通過鑒定的案件,其鑒定結論不僅成為發現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政法機關正確認定案件性質,犯罪構成及責任區分等等。但是,鑒定結論畢竟不是法律結論,特別是近些年來,由于管理上的不規范和一些鑒定人員素質不高,在具體進行鑒定和適用鑒定結論方面存在混亂現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鑒定結論的正確性,這勢必給案件的質量帶來影響。因此,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加強對刑事鑒定結論的文證審查已顯得尤為重要。
一、正確認識鑒定結論的證據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鑒定結論為七種證據之一,同時又規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員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判斷。毋庸置疑,在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的今天,對作出的鑒定結論一般是可以信賴的。當然,也不承認,目前還存在著有的鑒定人員的專業水平有限;技術設備陳舊滯后;掌握的檢材不充分,以及有的鑒定人員政治素質不高等因素的影響,以致有的鑒定結論難免有缺陷,有的甚至是錯誤的。因此,辦案人員特別是技術人員必須加強對刑事鑒定結論的文證審查。鑒定結論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之一,它除了與其他證據具有共同的要素外,還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通過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而作出的結論,它比其他證據更具科學性。鑒定結論一旦被司法人員審查和確認后,其證據效力更強。其次,鑒定結論一般只就查明的案件事實中某些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別和判斷,而并不能就法律問題作出結論。再次,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根據鑒定材料所觀察到的事實,在分析研究這些事實的基礎上提出鑒別和判斷的結論,這就要求鑒定人具有相當程度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
司法實踐中,案件承辦人往往有一種誤解,認為上級部門的鑒定結論一定是正確的,級別越高,權威性越大,似乎理所當然地應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其實不然,不同部門或同一部門不同級別的鑒定結論其地位是相同的。無可厚非,上級部門的技術力量、檢測手段、設備等相對來說是更優勢一些,作出的鑒定結論也相對更具有科學性。但是,由于諸多因素的限制,上級部門也有可能會作出不正確的鑒定結論,這樣的事例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沒有。因此,筆者認為刑事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不管是哪個部門,哪個人作出的都必須經過認真的審查確認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正確認識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重要性
所謂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和確認,是指審判、檢察、偵查人員對合法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鑒別真偽,找出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從而就案件事實作出結論的活動。筆者認為,一般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鑒定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查和確認。刑事案件的鑒定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經驗和必要的檢驗設備,這是確保刑事鑒定結論能否準確的前提。1995年某市發生一起傷害案件,某政法部門法醫就偵查員提供的病歷、證明材料等對被害人作出重傷的鑒定結論,據此將犯罪嫌疑人拘捕,關押長達兩個月之久。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該案承辦人將案卷送給檢察技術部門審查,法醫認真進行文證審查發現重傷依據不足,經實地調查確認被害人僅構成輕微傷,從而糾正了一起錯案。為什么同樣的材料兩次鑒定卻得出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呢?在未發現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只能認定第一次鑒定人由于醫學水平所限,未能作出正確鑒定結論。可見,我們在審查鑒定結論時,必須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對該項鑒定所需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二,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只有提供真實、充分、可靠的材料方可作出客觀、準確的鑒定結論。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可靠或不充分,甚至還夾雜虛假時,鑒定人也容易得出錯誤的結論。如被害人×××被人用掃帚敲打腦部后住院治療,市級某政法部門作出外傷性癲癇的法醫鑒定,偵查機關據此將犯罪嫌疑人逮捕。由于被告一方對該鑒定提出異議,只好又到省級某政法部門送檢。該主檢法醫僅根據材料反映被害人受傷后曾有昏迷,腦電圖異常,而作出外傷性癲癇的重傷結論后經審查該案發現疑點很多,經查證,發現被害人曾有外傷病史并提供了虛假病歷和虛構傷后昏迷。經法醫重新鑒定×××外傷性癲癇結論錯誤,從而又糾正了一起錯案。因此,我們在審查鑒定結論時,必須考慮鑒定人是否掌握了足以作出可靠結論的原始材料。
第三,鑒定人進行鑒定時是否仔細、認真,是否受外界影響,是否客觀公正。鑒定人鑒定時方法必須得當,必須實事求是,出于公心,排除各種干擾,唯此方可保證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如某縣發生一起斗毆事件,對方當事人用刀刺傷了被害人手臂,被害一方依仗自己在政法機關工作的親屬活動,法醫作出輕傷結論。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后,法醫通過文證審查確認輕傷有誤,遂改變原鑒定結論,使無罪的人免受有罪追究。
第四,審查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判斷鑒定結論是否科學、可靠的一個有效手段,就是將鑒定結論與全案其他證據情況進行聯系對照。一個案件的各個環節都是有機聯系的,鑒定結論僅是其中的一個環節。如果發現鑒定結論和其他證據之間有矛盾,就必須認真審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
三、正確認識規范對鑒定結論審查的必要性
司法實踐證明,從程序上規范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和確認已十分必要。應該肯定大多數案件承辦人注意了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并且養成了習慣,自覺進行。但是,也確有一部分辦案人員甚至包括某些領導,或圖省事或迷信權威,對鑒定結論不作認真審查或根本不作審查。究其原因,他們往往認為,鑒定結論一經作出,鑒定人自然要對其負責。有的則認為鑒定結論經過權威人士或上級機關作出,無須審查等等。
我們應多重視和加強對鑒定結論的審查意識。借此機會筆者呼吁有關部門應從程序上規范對刑事鑒定結論的證據審查。如作出規定,對鑒定結論沒有審查意見的案件不得提請研究或不得作出批捕、起訴決定等等。為了在紛繁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對其鑒定結論作出正確判斷,必須對辦案人員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否則,案件的質量將大打折扣,這也是造成重復上訪申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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