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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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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基本準則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10/22 10:05:00 |
廣告基本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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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廣告必須遵守的普遍性規則和標準。廣告基本準則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廣告應當真實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二)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2、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6、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7、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8、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七)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八)廣告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有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十)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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