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法認定“希思汀”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中國大陸的銷售渠道僅有13個專柜,但在與深圳希思汀公司的訴訟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為法國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Sisley”系列產品在我國已達到知名商品的程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希思汀公司等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中國大陸的銷售渠道僅僅只有13個專柜,但在與深圳希思汀公司的訴訟中,法國希思黎公司銷售的“sisley希思黎”化妝品仍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獲得了法律保護。作出終審判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高端商品針對的消費群體大體上是高收入人群,銷售場所自然就定位在較高檔的層次上。認定知名商品要綜合地、全面地衡量各種因素,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量的大小、市場占有率的高低來判斷某一商品是否知名。
法國“希思黎”起訴深圳“希思汀”
2005年1月24日,法國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下稱希思黎公司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為由,將深圳市希思汀化妝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希思汀貿易商行、深圳市富怡希思汀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希思汀公司)告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所有侵權產品、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和相應的產品包裝、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訴訟請求。
希思黎公司稱,sisley希思黎是世界知名的美容產品及化妝品品牌,自1976年創始至今,暢銷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2000年2月獲準進入中國市場,相繼有100多種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幾年來,公司開展了大量廣告宣傳,先后在中國具影響力的時尚報刊為產品做宣傳,年均廣告費用達500余萬元。2000年至今,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設立13個銷售專柜,2002-2004年的年銷售額分別達到1112.8萬元、1401.3萬元和2602.3萬元,sisley希思黎這個世界知名品牌已逐步為中國消費者所熟悉,成為中國化妝品高端市場的主角之一。
希思黎公司訴稱,三被告人生產、銷售的產品采用了原告商標相近似的圖案和相近似的公司名稱,足以造成與自己公司產品混淆,引起消費者的誤認;被告產品幾乎覆蓋了原告產品體系,銷售價格遠低于原告產品價格,且已獲取了巨大的不正當利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請求法院支持自己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
庭審中,深圳希思汀公司稱自己對銷售、使用的包裝盒擁有合法的權利,不構成侵權為由進行答辯。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將被控侵權的希思汀產品包裝盒、包裝瓶的外觀與希思黎公司“sisley”產品包裝相比對,除了商標“sistains”、花樣標記的圖案、產地“GERMANY”、盾形皇冠圖樣不同之外,兩種產品的包裝包括包裝瓶和包裝盒構成相似。但是,對知名商品特有包裝進行保護的前提是該涉案商品屬知名商品。希思黎公司雖然對其產品在《時尚》《JESSICA》等登載過廣告,但無相關證據顯示上述雜志的發行范圍和發行量。雖然希思黎產品商品進駐的商場均為國內少數高檔購物場所,但高檔商品并不必然是知名商品,國際知名商品并不必然是國內知名商品。鑒于希思黎公司在全國所設專柜數量之少等情況綜合考慮,希思黎公司的舉證程度遠未達到證明法律所要求的知名商品所應具備的知名度標準,法院對其“sisley”產品為中國知名商品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作出駁回希思黎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終審最終確認“希思黎”知名商品身份
隨后,希思黎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希思黎公司的產品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由于我國法律對知名商品的認定標準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知名商品時應綜合考慮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銷售對象、廣告宣傳范圍等諸多因素。希思黎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該公司的“Sisley”產品最遲于2001年10月已經進入我國市場銷售,希思黎公司為了證明其“Sisley”系列品牌在我國的知名度,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對其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方面的證據,這些時尚雜志是我國具有知名度的時裝、化妝品等品牌的主要廣告媒體,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希思黎公司不斷地在這類雜志上刊登廣告,客觀上使其產品在市場上以及消費者心目中形成較高的的知名度。
法院同時認為,希思黎公司的“Sisley”化妝品價位較高,其針對的消費群體大體上是高收入人群,其銷售場所自然就定位在較高檔的層次上。正因為如此,希思黎公司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經濟發達的地區如直轄市、省會級大城市等的高檔購物場所設置了13個銷售專柜進行銷售。這種情況使得希思黎公司的“Sisley”化妝品的銷售量相對于其它面向低收入消費群體的化妝品的銷售量可能要小。但必須指出的是,認定知名商品要綜合地、全面地衡量各種因素,銷售量的大小、市場占有率的高低只是判斷某一商品是否知名的參考因素,而不是決定因素,如果忽略其他因素單純以某一商品的銷售量較小,市場占有率較低,就斷言其知名度低,不成為知名商品,那就有失偏頗,不符合實際。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為希思黎公司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Sisley”系列產品在我國已經達到知名商品的程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希思汀公司等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作出撤銷一審判決、希思汀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希思黎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等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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