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上,施工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不計風險地爭奪承包權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施工企業在這個過程中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最突出的就是:嚴重的工程款拖欠導致不少企業發生了財務危機,甚至瀕臨倒閉。值得人們思考的是,在現有法律制度和市場條件下,這種風險是否有規避或者降低的辦法?怎樣以最小的資金風險代價,獲取最大的利益?筆者認為施工企業自身在這方面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跳出三個誤區 全面防范風險
一是反正工程在我手上,不怕你逃債。而今眾多工程至今土地或在建項目被業主抵押,施工企業贏了官司無法執行的現實告訴我們,此種計劃經濟的 思維定勢是極其危險的;二是放松對有“政府背景”的工程款的清欠,認為有政府作后臺,支付只是時間問題。豈不知,現今投資關系復雜,政府并不直接承擔經濟責任,甚至業主蓄謀以重組破產關閉陷阱使施工企業討債無門的事例亦非罕見;三是認為自己是國有企業,陷入最終的困境后,政府總會救一把。現實是,建筑業已是開放的競爭性行業,即使國企面臨倒閉,指望政府或銀行來拯救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了。
由此可見,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風險。要配備專門人員,多渠道地對開發商的投資主體、注冊資本、土地取得方式、地價支付進度和來源以及建設期資金渠道、銀行貸款的條件等情況進行了解,然后綜合分析其履約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實際的判斷。特別是對承包合同或補充合同中要求墊資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長等變相墊資的條件的,更加要慎之又慎。?
運用法律手段 防止風險擴大
控制工程款拖欠風險的關鍵是控制項目的在建過程。在發生拖欠初期,除了口頭催討,更要善于運用國際上通行的函告催討方式(并做好催討記錄)。在連續催討無果或拖欠漸增的情況下,對在建項目應及時分析,采取相應自我保護措施。首先應放慢施工進度,對后繼資金明顯不落實的則應堅決停建。對資金遇有一時困難,業主要求墊資的,則應協商要求建設方對已欠資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擔保。如果無法提供,則應選擇由建設方提供實物抵(質)押的做法。與此同時,施工企業應爭取與建設方達成拖欠資金利息補償的書面協議;對長期拖欠又未能辦妥有關抵押擔保手續的,要跟蹤建設方的動向;對拖欠款較大的房產開發項目還應不失時機地實行訴訟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建設項目抵押給第三者。?
按照國際慣例 深化中間結算
建筑產品的結算周期很長,造價的爭議常導致拖欠款債權不落實,使施工企業訴訟無據。因此,,按照估計慣例,加強工程進度款的中間結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清每一個階段的工程款。實際上,單純的合同的尾款數額在整個工程價款中的比例一般不會很高,及時結清每一個階段的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結算的壓力;另一個方面,如果進度款不能中間結清,那么施工單位至少要將欠付的工程進度款的數額與業主確定下來,這對減少竣工結算的麻煩是有利的,對發生合同糾紛后施工企業尋求法律支持也是非常有利的。
此外,還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強調工程進度款的中間結算,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松竣工結算。實際上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風險性是很大的,必須在竣工后及時辦理竣工結算。作為施工企業,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憑據,抓緊建設方實物供料的結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對,為竣工結帳創造條件;竣工拖欠一旦發生,清理催討要落實責任制,并輔以對責任人考核的獎罰激勵措施;對久拖不決、風險較大拖欠款則應不失時機地付諸法律,按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對拖欠工程實施折價、拍買,以獲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