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鑒定標準
一、醫療事故分級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規定具體規定了各種情況下的損害后果造成的醫療事故等級。由于是對各種各樣的醫療損害后果的具體規定,因此,涉及醫療各個專業,技術性比較強。
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法律是怎樣規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并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由于“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并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后,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鑒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后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糾紛是不斷增多的民事糾紛,那那些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實,有相關法律教育背景的律師就可以看出,該法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就是對第六款的解釋,是不可抗力在醫療法律實踐方面的明確和具體化!其法律實質就是“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事由”。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責
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規定來自于民法的一般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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