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奉節縣農民陳茂國因不滿政府征地安置補償條件,在樹上搭建窩棚居住兩個多月,期間他用高音喇叭鼓動親屬和附近的村民攔車堵路,造成當地交通主干道堵塞數小時,百余輛機動車輛不能正常通行。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3日下午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處陳茂國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因修建渝宜高速公路奉節縣城西連接道工程,奉節縣需拆遷朱衣鎮陳茂國等270余戶農房。隨后,絕大多數農戶均已與政府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并自愿拆遷后,陳茂國認為政府依據有關政策標準計算的39.2萬元現金補償費低,且政府提供的3套共27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未達到其要求,故拒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和自行拆遷。2008年12月26日,為確保屬于公共利益的重點工程順利實施,陳茂國的房屋被依法強制拆除。
2009年9月1日,不服拆遷的陳茂國攜帶磚頭、繩索、農藥、高音喇叭、擴音器等物,爬上處于在建高速公路連接道的一顆桉樹上搭建窩棚,并在此居住兩個多月。同年9月17日和10月25日,陳茂國打電話和用高音喇叭鼓動親屬和附近的村民攔車堵路,其妻沈正蘭等人迅速聚集到陳茂國所在桉樹旁邊的交通干道上,攔住車輛不準通行,隨后還不服從趕到現場維持交通秩序民警指揮,分別導致該主干道交通堵塞近一小時和近四個小時,百余輛機動車輛不能正常通行,嚴重擾亂了交通秩序。
在庭審中,陳茂國供述說,他的房子被拆了,補償沒有到位,他就在桉樹上搭建窩棚準備長時間居住,他在上面見有車隊經過就用喇叭喊話。2009年10月25日,他給村民冉貞松等人打電話讓其叫人去路上攔車,后來他的妻子與一些村民把車隊攔住,把公路阻斷了。陳茂國及其辯護人提出,陳茂國沒有聚眾和堵車的具體行為,其行為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法院審理認為,陳茂國自己和多名證人均證實其采取電話聯系或在樹上用喇叭喊話的方式,叫其親屬及附近村民攔堵車輛,被告人陳茂國雖然沒有下樹堵車的具體行為,但其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陳茂國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庭審結束后,該案審判長向媒體介紹了案件相關情況。“根據刑法規定,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案審判長介紹說,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上安全順利通行的規則。本案中,陳茂國鼓動他人兩次造成奉節縣城至朱衣鎮的唯一公路交通堵塞,特別是2009年10月25日造成該路段無法正常通行近4小時,嚴重破壞交通秩序。根據被告人陳茂國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旁聽該案的重慶市人大代表唐波表示,位于三峽庫區的奉節縣至今尚未通一條高速公路,目前正在施工的渝宜高速公路通車后將使奉節到重慶主城的路程時間從7小時縮短到4小時,是百萬奉節群眾期盼已久的致富路。陳茂國采取極端方式向政府要價,阻礙公共道路的建設進程,損害了公共利益。陳茂國案說明,在法治社會中,公民實現個人利益,一定要把握好兩個“底線”,一是利益范圍的“底線”,個人利益要以法律確定的范圍為底線;二是利益實現的行為“底線”,追求利益實現要以合法的途徑和正當的手段為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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