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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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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5 12:47:00 |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四條 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進行重點防治。
第八條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水土保持的先進技術,有計劃地培養水土保持的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造林,鼓勵種草,擴大森林覆蓋面積,增加植被。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農、林、牧場,種植薪炭林和飼草、綠肥植物,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輪封輪牧、防風固沙,保護植被。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區鏟草皮、挖樹兜。
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在建設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十六條 采伐林木必須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須有按照前款規定制定的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伐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墾復油茶、油桐等經濟林木,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修建鐵路、公路和水工程,應當盡量減少破壞植被;廢棄的沙、石、土必須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在鐵路、公路兩側地界以內的山坡地,必須修建護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須植樹種草,防止水土流失。
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排棄的剝離表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必須堆放在規定的專門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因采礦和建設使植被受到破壞的,必須采取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活動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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