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一:認為刑案請律師請了也白請
一些犯罪嫌疑人家屬認為,既然事兒都出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機關的事,請律師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實,有許多案件由于律師的介入,從法律的角度與司法人員探討溝通,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維護。有的案子在偵查階段就結案了,有的到了檢察院不予起訴,有的在法院被宣告無罪。
聘請律師辯護與聘請普通公民辯護主要有兩方面的區別:第一,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些其他辯護人沒有的權利,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證人調查取證等,而非律師的辯護人不享有這些權利。第二,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法律專業水平、訴訟技巧一般要高于非專業的辯護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師代為辯護,更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聘請律師辯護與聘請普通公民辯護主要有兩方面的區別:第一,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些其他辯護人沒有的權利,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向證人調查取證等,而非律師的辯護人不享有這些權利。第二,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法律專業水平、訴訟技巧一般要高于非專業的辯護人。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師代為辯護,更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誤解二:認為嫌犯家屬有權知悉案情
許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認為,他們有權利了解案情,公安人員和檢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員應該向他們公開案件的情況,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屬于國家秘密,為防止串供或其他行為,在法院開庭審理前,任何人都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屬透露相關案情,否則就構成了泄露國家秘密罪,其中包括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有權在公安偵查階段了解案情,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復印技術性材料,但這些材料都不能給家屬看,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后才能公開。所以,辯護律師享有的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家屬均不能享有,可見,聘請刑事辯護律師是非常重要的。
誤解三:認為犯了事兒不急找律師
許多人認為,既然親朋好友犯了事兒,找律師也沒用。頂多開庭的時候找律師辯護一下就可以了,早找律師也沒用。這種觀點會導致許多有利于當事人罪輕或無罪的證據滅失,從而對當事人不利。當事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當事人“出事”后,其家屬應盡早找律師,使律師從公安偵查階段就介入案件,盡早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有五大好處:
1、心理醫生。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往往很緊張,此時見到家人聘請的律師心里有安全感,律師的作用就好比心理醫生。
2、了解案情,給當事人法律幫助。
3、監督偵查工作。辦案民警不能打罵當事人,更不能刑訊逼供,否則律師可以代為控告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律師的介入無形中變成了對辦案人員的一種監督。
4、提前保存證據。如果當事人是被冤枉的,則在會見律師時就可告訴律師真相,同時請律師提前保存一些證據,防止證據過一段時間后滅失。
5、幫助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工作。
提示: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請律師時,要盡量向律師提供準確的信息,包括: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當事人被哪個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被關在什么地方?
3、因為什么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嫌的罪名?毒品的種類和數量?事實要介紹得盡量具體一些。
4、當事人是被行政拘留還是被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構成犯罪,最長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構成了犯罪,要面臨被公訴。
5、如果可能,了解一下辦案民警是誰,這樣有利于律師盡快與辦案人取得聯系,以便盡快申請會見當事人
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有五大好處:
1、心理醫生。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往往很緊張,此時見到家人聘請的律師心里有安全感,律師的作用就好比心理醫生。
2、了解案情,給當事人法律幫助。
3、監督偵查工作。辦案民警不能打罵當事人,更不能刑訊逼供,否則律師可以代為控告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律師的介入無形中變成了對辦案人員的一種監督。
4、提前保存證據。如果當事人是被冤枉的,則在會見律師時就可告訴律師真相,同時請律師提前保存一些證據,防止證據過一段時間后滅失。
5、幫助家屬辦理取保候審工作。
提示: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請律師時,要盡量向律師提供準確的信息,包括:
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姓名、基本身份。
2、當事人被哪個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被關在什么地方?
3、因為什么案由被拘留或逮捕,涉嫌的罪名?毒品的種類和數量?事實要介紹得盡量具體一些。
4、當事人是被行政拘留還是被刑事拘留,這兩種拘留有很大不同,行政拘留不構成犯罪,最長15天就能被放出,刑事拘留可能構成了犯罪,要面臨被公訴。
5、如果可能,了解一下辦案民警是誰,這樣有利于律師盡快與辦案人取得聯系,以便盡快申請會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