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書
【制作依據】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請的律師應當按照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文件之一。
律師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保證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意見書不僅要表述結論性意見,而且應當說明得出上述結論性意見的依據。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應使用“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律師可以要求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但無論有無書面說明、確認或承諾,律師仍受勤勉盡責義務的約束,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
為了維護法律意見書的嚴肅性,律師應當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正式上報時,方可簽署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上報后,不得對該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補充、說明或更正,應另行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報送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應當是經兩名以上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發行申報材料上報后,如有任何修改,發行人必須立即通知律師。上述修改對法律意見有影響的,律師應當就該項修改的內容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文書樣式】與【填寫說明】
股票發行、上市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 ××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
××年股票發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一)說明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說明根據發行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協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應當聲明的事項
(一)說明是依據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二)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三)說明已經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本次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本次股票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三、引言的結束段應載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正文)
一、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企業改組設立公司發行
1、說明發行人的重組行為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2、說明發起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協議及其他使其財產或者行為受約束的文件是否有導致發行人設立不成或使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的法律障礙;
3、說明擬投入或已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產權隸屬關系及將上述資產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4、若發起人以其全資附屬企業的資產折價入股的,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若上述折價入股行為導致全資附屬企業注冊資本減少或償
債能力降低的,說明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若上述折價入股行為導致全資附屬企業解散的,說明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
5、若發起人以其在合資或聯營等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的,說明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
6、說明因發行人的設立而引起的原企業債務的處理是否已征得大額債權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額較大的潛在債務糾紛;
7、說明有關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8、說明發行人是否已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
1、說明發行人的設立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依據《公司法》進行規范;
2、說明發行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協議及其他使其財產或者行為受約束的文件是否有導致發行人無法增資擴股的法律障礙;
3、說明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兼并等行為,若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4、說明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說明發行人是否有需要終止的情形出現;
5、說明發行人是否已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資發行
1、說明發行人是否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說明發行人的章程及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協議及其他使其財產或行為受約束的文件是否有導致公司無法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法律障礙;
3、說明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收購兼并等行為,若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4、說明發行人是否已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5、說明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說明發行人是否有需要終止的情形出現;
6、說明發行人是否已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四)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增資發行
1、說明公司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兼并、資產置換等行為,若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2、說明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說明發行人是否有需要終止的情形出現;
3、說明發行人是否已具備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發行、上市的授權和批準
(一)說明股東大會、發起人會議是否已經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發起人協議等文件,說明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果股東大會、發起人會議授權董事會或籌委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說明上述
授權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的公司,對照《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說明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涉及資產評估、審計報告、盈利預測等內容時,應當說明是嚴格按照有關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引述)。某些條件只有等到發行后才能明確的,律師可以不發表法律意見。
四、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一)說明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經公司股東大會或發起人會議審議,是否合法有效通過。
(二)說明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說明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或起草。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內容進行刪除或修改的,說明修改的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說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有關規定。
五、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說明發行人有哪些關聯企業。
(二)說明發行人與關聯企業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若存在關聯交易,還需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和金額。
(三)說明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股東利益的內容。
(四)若關聯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小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說明發行人與關聯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若存在同業競爭,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同業競爭。
(六)說明是否對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進行充分披露。
六、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說明發行人擁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的數量及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
(二)說明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說明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如是否存在擔保或者其他債務關系。
七、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一)說明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說明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潛在糾紛。
(三)說明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或擬變更為發行人,若未履行變更程序,是否已經獲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說明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五)說明發行人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六)說明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
法有效。
八、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標準
(一)說明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近三年來,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而被處罰。
(二)說明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來,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被處罰。
九、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說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說明其任期。
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說明發行人及其發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結的或者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等)。
(三)說明上述案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十一、發行人的稅務問題
(一)說明發行人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說明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然納稅,是否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十二、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說明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訂立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需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十三、發行人的收購兼并
(一)說明發行人是否準備收購兼并其他企業;
(二)說明收購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據;
(三)說明上述收購兼并行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
十四、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本準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十五、結論意見
概括說明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意見,即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合法性給予總括確認。
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合法性作總結確認的,應當發表保留意見,
并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結尾)
一、法律意見書的日期及簽字蓋章
二、法律意見書的正、副本份數
律師事務所名稱(加蓋公章)
經辦律師 ××× ×××(印刷體)
××× ××× (簽字)
×××年××月××日
第二節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
××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年配股的法律意見書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一)說明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關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說明根據發行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協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律師應當聲明的事項
(一)說明是根據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表法律意見。
(二)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的文件資料及證言進行審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
(三)說明已經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對本次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法律意見書僅供發行人為該次股票發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發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并依法對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三、引言的結束段應載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正文)
一、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說明發行人是否為其股票已經依法在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說明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說明發行人是否有需要終止的情形出現。
(三)說明發行人章程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權和批準
(一)說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關配股規定的程序作出決議。
(二)說明本次配股已經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權部門同意發行、上市的許可事項。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一)逐項說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證券法》、《公司法》以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關于公司配股的具體規定。
(二)如股東以實物資產或者其他非現金資產作價抵作股款,說明此類資產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此種行為的實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說明各股東在配售過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對待。
四、說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說明發行人有哪些關聯企業。
(二)說明發行人與其關聯企業在本次配股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若存在關聯交易,還需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和金額。
(三)說明這種關聯交易是否會損害發行人及其股東的利益。
(四)若關聯交易一方是公司大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小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說明股東大會關于本次配股涉及的關聯交易的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六)說明發行人本次配股涉及的關聯企業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若存在同業競爭,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同業競爭。
(七)說明是否對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進行充分披露。
五、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說明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二)說明發行人本次募股所籌資金的使用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要求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者授權。
(三)如果本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涉及兼并、收購其他企業的,說明兼并、收購的方式及其法律性質,并說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是否存在法律糾紛。
六、本次配股所涉及到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一)審查本次配股涉及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二)說明發行人在上述合同項下的義務對本次配股是否構成法律障礙。
(三)說明發行人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四)說明發行人正在進行或將要進行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訴訟事項,并說明對本次配股是否構成法律障礙。
七、發行人的稅務問題
(一)說明發行人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說明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八、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說明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說明其任期。
九、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本準則未明確要求,但對配股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發表法律意見。
十、結論意見
概括說明對本次配股的意見,即對本次配股的合法性給予總括確認。
律師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本次配股的合法性作總括確認的,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對本次配股的影響程度。
(結尾)
一、法律意見書的日期及簽字、蓋章
二、法律意見書的正、副本份數
律師事務所名稱(加蓋公章)
經辦律師 ××× ×××(印刷體)
××× ××× (簽字)
××××年××月××日
關于制作法律意見書工作底稿的說明
一、具有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及具有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下簡稱“律師”)制作股票發行、上市(含配股,以下同)的法律意見書時,必須同時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股票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的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
二、工作底稿應當就《法律意見書》中涉及的每一法律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及律師
的判斷,作出詳盡、完整的闡述。
三、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制訂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的歷史沿革、設立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協議、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錄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的查驗、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制件。
(七)對保留意見或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材料應當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須由當事人及律師本人簽字。
四、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編號。
五、工作底稿應當是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正式文本。
六、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律師事務所保存。證監會根據需要可以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有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提供。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七、工作底稿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律師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
八、凡律師不制作或不如實制作工作底稿、律師事務所不妥善保存或不如實提供工作底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