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酒,馳名中外。釀造五糧液的酒窖窖泥不僅有“泥巴國寶”之稱,更是被國家博物館永久收藏。在五糧液的官方網站上可以看到如下介紹:
“五糧液的釀酒歷史已經有3000多年。五糧液現存明代地穴式曲酒發酵窖,其歷史已達600多年之久。正是這些窖池,奠定了五糧液輝煌史的基礎。……這16口明代古窖池經幾百年的連續使用和不斷維護,成為我國唯一現存最早的地穴式曲酒發酵窖池,五糧液一直使用至今,而其他酒廠所宣稱的古窖只是一個遺址而已……”
但誰又能想到,這16口明代酒窖至少在2009年12月29日前,都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從他人手中租來的,并已租用了近60年。而現在,出租的和承租的都宣稱,該酒窖是自己所有。
600年老窖原是尹家祖業?
那么這16口明代酒窖究竟由誰而創呢?
“這16口酒窯從明朝時起就是尹家的。古時,尹家在宜賓就是釀酒大戶,我父親尹伯明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已為宜賓酒類市場提供了“五糧液”這個高級酒品種。同時為1956年宜賓五糧液在全國評酒會上奪冠立下了功勞。宜賓解放以后,只有尹家有五糧液陳酒,市場上銷售的也是尹家的五糧液。宜賓五糧液酒廠開始生產五糧液,以作為五十年代改革時對尹家退出酒業的傳承。”尹伯明的女兒、七旬老人尹孝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此后,尹家酒窖一直就被五糧液酒廠租去使用。
2009年10月19日,和這幾十年來的慣例一樣,尹孝功向五糧液集團發了一份《租賃協議即將到期函》,可事情卻沒有像幾十年來的那樣按慣例發展。近兩個月的等待后,2009年12月16日,尹孝功覺得事情有些蹊蹺,“以前租期快到期的時候,五糧液集團都會派人來和我們談,現在這么久五糧液都沒有續租回應,尹孝功再次給五糧液集團發出了《租賃協議即將到期函》。這次,老尹的等待只持續了不到兩周。
2009年12月29日,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在《關于不再簽訂鼓樓街32號釀酒窖池租賃協議的通知》中稱,該窖池產權屬于五糧液股份公司所有。該通知原文如下:
尹伯明財產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關于索要、強占原公私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等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酒窖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屬物(構筑物部分),沒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無法獨立存在,國家對房屋的經租實際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我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別與宜賓市房產公司、尹伯明財產法定繼承人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國家經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樓街32號非住宅1035.81平方米以及尹伯明自住留房253.31平方米購買,已包括房屋內的酒窖池產權,該窖池產權屬于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鑒于以上情況,我公司決定2010年起,不再與你方簽訂換約續租協定。同時,五糧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資產系多年來國家投入形成,你方對我公司的答復如有異議,可向我公司大股東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申請復核。
特此通知。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9日
在此之前,五糧液公司的工作人員就告訴過尹孝功,以往的那些租約都是錯的,是國有財產的流失。尹家要求五糧液集團出具書面文件,所以才有了這份通知。
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向五糧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權屬尹伯明的明代釀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但卻石沉大海。
五糧液公司租用酒窖起自1952年
事實上,五糧液公司本是承認尹家對酒窖的所有權的。
在2007年五糧液公司與尹家關于明代酒窖的《換租續約協議書》中稱,“甲方:尹伯明財產法定繼承人,乙方:四川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乙方繼續租用甲方所有的宜賓市鼓樓街26、28號(原34、36號內),壹拾陸口(實際使用為壹拾伍口)用于釀酒的明代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類似這樣的協議,尹家手上還有多份。
“現在,他們竟然說酒窖不是尹家的。”尹孝功又拿出了從1952年開始,歷年與五糧液公司及其前身的租約,“要說酒窖是五糧液公司的,那為什么要從其誕生開始就一直在付酒窖的租金,租賃關系又怎么會成立,又如何解釋租約中承認酒窖歸尹家所有?”
對于五糧液公司的通知,尹孝功認為,其中許多理由是不成立的。
首先,尹家人認為,五糧液公司引為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已經廢止了。中國青年報記者查詢得知,2008年12月2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確實已經廢止了上述批復。
其次,尹孝功解釋道,“《關于索要強占原公私合營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是針對公私合營企業和合作商店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而我們的財產既未納入公私合營,也未納入合作商店。”
她向記者出示了發黃的租約,“如果尹伯明所有的長發升酒業在1956年納入了公私合營,按照政策,1957年至1960年的租賃協議根本不可能簽訂。”
最后,“16口明代酒窖是在尹家以前的廠房里的,五十年代改革時廠房收歸國有。1995年時,五糧液公司從宜賓市房產公司那獲得那1000多平方米的廠房,也許你認為,買了廠房酒窖不就歸公司了嗎?那就不對了。”
尹孝功又拿出了一份1984年的《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當時雖然廠房是歸國有的,但這則通知明確了酒窖歸我們所有。”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通知上寫著:“酒窖屬于房主(尹伯明)所有。”尹孝功回憶,當時,五糧液酒廠也并沒有與尹家談買酒窖的事。
“由于有這份文件把廠房和酒窖分割開來,那么五糧液公司之后買了國有的房子,但酒窖還是我們的啊。”尹孝功說。
法律人士:政府行為不當造成今日糾紛
了解此事的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陳有西認為:五糧液集團提出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
陳有西稱,從租賃現狀來看,酒窖應該是尹家的。“如果酒窖不屬于尹家,尹家就不可能享有將其出租的權利,五糧液就不可能跟尹家簽訂租賃協定。”他說:“在民事行為中,合同雙方都認為都認可物權是出租人的,雙方有爭議的話,就不可能有租賃關系存在。到2009年之前,尹家認為物權是尹家的,而五糧液一方也在認可物權是尹家的。沒有物權就產生了租賃權,這是違反基本法律常識的。”
他分析說,從酒窖的歷史事實和現狀來看,酒窖也應該是尹家的。尹家的酒窖的所有權屬于土地權,一直到土改、文化大革命、反右,直到改革開放尹家所有的土地權都沒有變化過,尹家的部分財產喪失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的。改革開放以后,五糧液開始壯大,宜賓市政府為了打響品牌,讓酒廠擴張,就把酒廠附近的一條街征用給五糧液。而在這個時候,尹家的酒窖也一直沒有被征用,這個現狀一直持續到爭議出現。而尹家酒窖上方的房屋被過戶給五糧液時,沒有處理好房屋下土地的權利。
到2009年,雖然地上的房屋是五糧液的,但房屋下的土地和酒窖、酒窖旁邊的宅基地和房屋都沒有處理。是政府行為處理欠當導致了土地權和房產權的分離,雙方都沒有獲得土地證。尹孝功也說,“我們索要土地證而政府一直不給,但五糧液也沒有獲得土地證。”
“我們的《物權法》和《民法》規定,地上權依附于地權,地上的附屬物是必須歸附于地權的。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房子必須建在土地上,所以土地是誰的,房子就是誰的。宜賓市政府的處理不當就在于它將土地權和房產權分割掉——土地和酒窖是尹家的,房產權又發給了五糧液。這就造成了嚴重的財產糾紛隱患。尹家的土地權利一直沒有喪失,租賃行為一直持續到2009年。這是由于政府行為不當造成的。”陳有西說。
五糧液公司提出,他們購買了房屋,這已經包括了房屋內的酒窖池產權。對此,陳有西稱:“不是五糧液說的"房權帶地權",應是"地權帶房權"。全世界的民法都是房隨地走,沒有地隨房走,這是我國的《民法》和《物權法》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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