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問答
死亡待遇
1、職工失蹤、長期下落不明工資和勞保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局、人事局《關于職工失蹤后其工資勞保福利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82]冀勞險字第29號),職工失蹤后,其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1)職工因公出差失蹤后,單位應積極派人尋找,查明下落。如經查找3個月仍無下落時,從失蹤的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對于已經查明死亡的,可根據查明的死因,分別作因工或非因工處理。但從1996年10月1日實行工傷保險后,企業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并享受《工傷保險辦法》第29條規定的待遇。
(2)因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蹤時,從失蹤的第2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如查明已死亡,一般可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死亡其親屬能否享受有關撫恤待遇?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聯合發出的《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停薪留職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這就是說,“停薪留職”人員在正常情況下,停薪留職期間是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的;特殊情況下,如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因此,停薪留職職工死亡的情況不屬于正常情況。而且該職工死亡后,即宣告停薪留職期間結束。因此,停薪留職職工死亡后,其家屬應當享受有關撫恤待遇。
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補助標準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29號)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4、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救濟如何解決?
原勞動部1953年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本人工資6~12個月的救濟費。這項規定已不適應現在的情況,為有利于做好死亡職工的善后工作,適當解決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省政府批準,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信訪局、總工會聯合發出了《關于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冀勞險[1993]155號)。在過去一次性救濟的基礎上增加了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救濟費。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另外,還可依據原河北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冀勞險[1992]145號文件,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因糧價調整的補償費,即一次性由企業發給每人186~252元。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保險科處長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冀勞辦[1994]221號)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同時享受《勞保條例》規定的一次性6~12個月的救濟費;冀勞險[1993]155號文規定的按月發給的生活困難救濟費;按冀勞險[1992]145號文規定發給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糧價調整補償;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相加關系。
5、按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救濟的范圍是如何劃定的?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等四部門《關于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救濟問題的通知》(冀勞險[1993]155號)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工齡滿5年的正式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從死亡的下月起,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人數,按月發給生活困難救濟費,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止。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以企業勞資部門按規定填列的勞動保險(社會保險)卡片為準。1993年底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在職工死亡當時和現在均符合供養條件的,也可以從94年1月1日起享受遺屬生活困難救濟。
6、遺屬生活困難救濟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規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救濟費標準,參照民政部門現行社會救濟標準執行,即: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生活困難救濟費總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70%。
供養直系親屬是孤寡老人和孤兒的,每月救濟費可增發10~15元。
該標準隨社會救濟費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7、死者配偶有收入的是否扣減生活困難救濟費?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等四部門發出的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規定,死者配偶有工資收入的,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國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部分,應計為撫養子女的生活費,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單位按規定予以補齊;死者配偶是農民或有其他收入的,也要合理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在確定救濟費數額時由企業酌情扣減。
8、雙職工共同撫養子女如何計發子女的救濟費?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保險科處長座談會紀要》(冀勞辦[1994]221號),對雙職工共同撫養子女的,其中一方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對其子女的救濟費可采取由夫婦雙方各分擔1/2的辦法處理,即供養直系親屬1人的各負擔1/2,兩個的各負擔一個。
9、多子女共同供養父母者如何計發父母的生活救濟費?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辦[1994]221號文件規定,多子女共同供養父母者,其中一名子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父母生活費原則上由供養父母生活費的子女負擔,難以確定供養關系的,可按平均分擔的辦法處理。
10、1971年以前臨時工死亡后遺屬可否享受生活救濟費?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辦[1994]221號文件規定,屬于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長期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救濟費,可按冀勞險[1993]155號文件執行。
11、工齡不滿5年的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救濟如何解決?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冀勞辦[1994]221號文件規定,工齡不滿5年的正式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執行155號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勞保條例》的規定執行(一次性支付死者本人工資6~12個月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12、職工死亡后遺屬救濟費基數如何計算?
根據原河北省勞動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一次性救濟費基數的通知》(冀勞辦[1997]222號)規定,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以前,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基數由按死者本人標準工資計發改為按本人死亡時上一年月平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計發;離退休人員死亡后一次性救濟費基數改為按本人死亡時基本離退休金計發(基本離退休金包括冀勞[1988]163號文件所列項目和今后調整增加的離退休金)。
13、職工死亡后因撫恤費發生爭議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因撫恤費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是企業單位同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任何一人或幾人。因撫恤費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符合立案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地具體規定進行調解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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