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期貨監管部門、外匯管理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
近兩年來,一些單位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也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的境內單位和個人與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結,以期貨咨詢及培訓為名,私自在境內非法經營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有的以誤導下單,私下對沖、對賭、吃點等欺詐手段,騙取客戶資金;有的大量進行逃匯套匯活動,甚至卷走客戶保證金潛逃。這些非法交易活動,不僅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外匯流失,而且引起了大量經濟糾紛,舉報、投訴事件不斷增加。為了穩定社會秩序和金融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未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且未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擅自開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屬于違法行為;客戶(單位和個人)委托未經批準登記的機構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無論以外幣或人民幣作保證金也屬違法行為。依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的規定,組織和參與這種交易,屬于私自經營外匯業務和私自買賣外匯,構成擾亂金融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雙方不受法律保護。
二、各金融機構、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它機構從事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各地超越權限擅自批準的,一律無效。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經營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
三、各地期貨監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門,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對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嚴肅查處,堅決取締。
對從事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經營機構,應責令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不得接受新客戶和新訂單,對于尚未平倉合約,可在交割日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各地要嚴格防止違法人員攜款潛逃。對于以欺詐手段騙取客戶資金的,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外匯管理部門按《施行細則》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以經營商品期貨、外匯信息、投資咨詢為名,實際進行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四、對拒不停業或以改換經營地點等方式繼續進行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一經發現,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應對其從重處罰。
五、這次查處的重點是非法進行外匯期貨及外匯按金交易的機構。對客戶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疏導其盡快平倉,對于不聽勸告繼續參與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處罰,并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六、各地期貨監管、外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門,應協調一致,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機關通報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