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施工為4級危險作業,屬于危險控制對象,為保證安全生產,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則不準操作。 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聲或報警。 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安全技術要求 (1)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3、應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機械施工作業過程中如發生機械損壞和傷人等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作業。 如發生機械損壞事故,機械操作手應立即停止作業,使機械保持相對安全狀態。現場指揮員應立即撤離施工危險區域的人員。等人員撤離后未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機械操作手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機械進行臨時的安全檢查和安全處理。如機械操作手已明確機械事故原因時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解決需撤離現場的,在撤離現場過程中應保證機械的相對安全狀態,指揮員應在撤離過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員,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傷害。在機械無法撤離的現場的情況下,應立即設置警戒區域和設置安全警示牌,并派專人進行安全警戒,阻止閑雜人員進行現場,同時通知機械維修人員進入現場進行維修。 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立即停止現場作業封閉警戒現場,進行人員的疏散。現場指揮員應通知相關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進行緊急救援。如人員傷事嚴重應立即送往附進的醫院進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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