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將《八省市法院審判貪污、受賄、走私案件情況座談會紀要》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貫徹執行。當前,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要注意加強對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審判工作,更好地為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附: 八省市法院審判貪污、受賄、走私案件情況座談會紀要
我院于1987年12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市房山區召開了廣東、福建、浙江、四川、遼寧、北京、天津、上海等8省市法院審判貪污、受賄、走私案件情況座談會。參加會議的,有8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庭長。會議由林準副院長主持。鄭天翔院長、任建新副院長參加了部分討論。
這次會議主要是座談當前審理貪污、受賄、走私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交流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經驗;同時,討論了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草案)》和《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大家認為,這次會議開得很有收獲。
會議認為,自1986年7月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大案要案工作會議”以來,各級法院在堅持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時,從抓大案要案入手,審理了一批經濟犯罪案件,依法從嚴懲處了一些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對經濟體制改革和開放政策沿著社會主義軌道前進,起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實踐證明,一年多來人民法院對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打擊是有力的,辦案質量是好的,社會效果也是好的。
一、會議對當前同經濟犯罪作斗爭的形勢作了全面的分析
(一)據統計,今年1至10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犯罪案件4.7929萬件,比去年同期的6.4539萬件下降25.7%。從8省市法院今年1至10月受理貪污、受賄、走私案件的情況看,貪污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39.1%;受賄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46.7%;走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5.2%。與會同志認為,對今年經濟犯罪收案數下降的情況要作全面、深入的分析,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去年狠抓了打擊經濟犯罪工作,1984年和1985年以前發生的大量貪污、受賄案件多數已在1986年判處了,因此今年收案比去年少,這是很自然的。二是有些機構任務調整后,查處工作沒有跟上,法院收案相應減少。但實際上當前經濟犯罪的情況很復雜,比現有的統計數字反映的情況要嚴重,有些地方的經濟犯罪仍然是很嚴重的,有相當一部分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仍然沒有受到國法制裁。參加座談的同志認為,當前與貪污、受賄、走私等嚴重經濟犯罪作斗爭,仍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二)今年8省市法院受理的貪污案件數量雖然減少,但是大案卻在增多。貪污3萬元以上的人數逐年增加:1983年15人,1984年46人,1985年72人,1986年254人,1987年1至10月161人。今年比去年同期雖有所下降,但其中貪污5萬元以上的,比去年同期上升7.4%;10萬元以上的,比去年同期上升17.4%;這說明,貪污大案在增加,反貪污斗爭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三)從今年收案情況看,貪污、受賄案件1986年和1987年作案的占相當大的比例。根據北京、天津、上海、廣東、浙江(缺嘉興市)5省市的統計:1987年1至10月共收貪污案1292件,其中1985年前作案的646件,占50%,1986年作案的445件,占34.4%,1987年作案的201件,占15.6%;1987年1至10月共收受賄案496件,其中1985年前作案的279件,占56.3%,1986年作案的143件,占28.8%,1987年作案的74件,占14.9%。上海市今年1至10月受理的21件經濟犯罪大案中,發生在1986年和1987年的就有10件,占47.6%。這說明,雖然經過1986年的嚴厲打擊,當前經濟犯罪的情況仍然是嚴重的,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
(四)沿海地區的廣東、福建、浙江3省走私犯罪活動很嚴重。近幾年來,這3個省法院受理的走私案件,1985年為100件,1986年為130件,1987年1至10月為138件。從表面現象看,法院受理的走私案件逐年增加,但實際上還有不少案件沒有起訴到法院。如福建省1987年1至2月查獲走私案1600余件,起訴到法院的只有5件,占0.3%,上海1986年至1987年10月查獲走私案件600余件,沒有一件起訴到法院。
在走私犯罪中,單位走私相當突出,走私數額大。如北京海關1983年到1986年上半年共查獲走私案4619件,其中單位走私的34件,占0.7%,但走私數額達3.51億元,占走私案件總數額3.5539億元的98.7%。大連海關1983年至1987年11月查獲的走私案中,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58件,都是單位走私的。但這些嚴重的走私案,起訴到法院的很少。這說明,“以罰代刑”的問題還沒有很好的解決。
(五)據了解,有些省市的外經貿、銀行、建筑、工商、稅務等系統已開始揭露了一些經濟犯罪問題,有些問題相當嚴重。
二、會議根據對當前經濟犯罪形勢的分析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今后繼續與經濟犯罪作斗爭,提出了5點要求
(一)充分認識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長期性和復雜性。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改革進行多久,打擊經濟犯罪就要進行多久”。十三大以后,我們的任務就是要加快和深化改革。在改革過程中,會面臨許多新問題。一些不法分子會趁改革之機鉆我們制度和管理不嚴的空子,加以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對我們的侵蝕,新的經濟犯罪活動還會不斷出現,斗爭仍然是激烈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分子,要繼續采取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不能有絲毫松懈,不能手軟。
(二)進一步明確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指導思想。十三大報告指出:“是否有利于發展生產力,應當成為我們考慮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和檢驗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并指出,“在共同富裕的目標下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對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嚴厲制裁”。這應當成為我們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指導思想。
(三)繼續抓好大案要案。去年召開“全國法院審理大案要案工作會議”以來,各地狠抓了一批大案要案,并且對有些難辦的案件有所突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實踐證明,對于某些大案要案采取提前介入、重點突破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今后仍應以抓住大案要案為突破口,推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斗爭的發展。
(四)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近年來,出現了以承包、租賃形式經營的企業以及個體掛靠集體的企業,其性質有時難以區分。在審理這些企業中出現的貪污案件時,首先要分清其性質是屬于集體還是個體,或者是名為集體,實為個體。其次要看是侵吞公共財物還是占有實質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物。近年來,有些地方在企業登記中,審查不夠嚴格,某些企業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給司法機關審理某些刑事案件造成了困難。1987年12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處理個體、合伙經營及私營企業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的通知》中明確指出:這些企業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實為個體經營、合伙經營、私營企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加以糾正。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采取慎重態度,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于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實為個體的企業,只要承包、租賃人或者掛靠集體企業的經營者確屬勤勞致富,合法經營,并且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按規定上交了稅款,發放了工資獎金,盡管他賺了很多錢,或者由于對政策有疑慮,采取了某種隱瞞或弄虛作假的手法占有了實際屬于本人所有的財物,也不應以貪污罪論處。對于企業確屬集體性質,其承包人、租賃人或者其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侵占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就應以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有些干部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收受港澳商人或者外國商人的賄賂,給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必須查明,依法嚴辦。外商和港澳商人按照慣例,在經濟貿易活動中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和傭金,國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交公;不交公,構成犯罪的,就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外商、港澳商人,如果沒有謀取到非法利益的,在一般情況下可不以行賄對待。大家認為,這樣做,有利于他們繼續同我們進行經濟貿易活動。
3.近來發現有些稅務干部,因為受了賄賂,與個體戶或者其他單位相互勾結,為他們偷漏稅收出謀劃策,對這些執法犯法的,應依法嚴懲,不能僅看其受賄多少,更要看其給國家造成多大損失。
4.為了嚴肅執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走私,數額巨大,構成犯罪的,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就應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并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決不能“以罰代刑”,以維護國家的利益。
5.審理嚴重經濟犯罪案件,要注意依法正確適用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
(五)加強學習。我們的思想要跟上客觀形勢的發展,法院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十三大文件,領會文件的精神實質,學習改革、開放的政策和實際。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將陸續制定出來,我們要及時組織學習,并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的應用,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四個現代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