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落實建設部等六部委發布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就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匯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在注冊登記地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商品房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應持以下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后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 1、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2、境內分支、代表機構獲準設立的批準文件和有效登記證明; 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在注冊登記地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 4、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需自用原則的書面承諾。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保留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境外匯入的購房款。 (二)從境內外匯賬戶支付購房款的,應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幣賬戶。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境內商品房。 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應持以下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后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 1、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2、有效護照等身份證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內有效勞動雇傭合同或學籍證明; 4、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境外個人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保留境外個人境外匯入的購房款。 (二)從境內外匯賬戶支付購房款的,應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幣賬戶。 三、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應持以下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后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 1、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境外個人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保留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境外匯入的購房款。 (二)從境內外匯賬戶支付購房款的,應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文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將購房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幣賬戶。 四、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將退回的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的,應持以下文件向原結匯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可將人民幣購房款及利息購匯劃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匯賬戶: 1、申請書(包括沒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說明); 2、原結匯憑證; 3、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或境外個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證明文件; 4、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內分支、代表機構或境外個人取消購買商品房的相關證明。 五、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轉讓所購境內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幣資金,經商品房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審核確認以下文件后,方可購匯匯出: (一)購匯申請書; (二)商品房轉讓合同; (三)房屋權屬轉讓的完稅證明文件。 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未全部繳付的,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債,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和外債結匯核準。 七、境外機構和個人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未能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的,外匯局不予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條款的,外匯局不予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或登記變更。 八、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和經營。 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嚴格審核和辦理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買賣境內商品房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業務。 外匯指定銀行應按月匯總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情況,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情況按照附表一格式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十、外匯局應加強對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買賣商品房外匯收支以及匯兌的統計監測和監督管理,并加強與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每月15日前,將轄區內上月有關統計數據按照附表二的格式匯總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如發現異常、違規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查并報告。 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嚴格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同時,要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產外資交易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機制。 十一、外匯指定銀行、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和懲戒機制,嚴肅查處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違法違紀行為。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生效前,境內分支、代表機構和境外個人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轉讓商品房涉及的匯兌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和外資銀行;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房地產主管部門;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