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王**訴***設計制作中心、***、***合同欠款糾紛一案原告王淑賢的代理人,現圍繞被告口頭答辯情況和庭審調查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制作中心為合同相對人,被告主體身份適格。
(二)***際經營者
1、錄音證據顯示,***就是實際經營者,他不只直接參與經營且是實際出資人;
2、6月29日***提出延期開庭申請,并通過中間人在庭外找原告和解,雖然在費用數額上發生較大爭議協商沒有成功,但是卻進一步證明其就是實際經營者;
3、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出示了***庭前曾經向法院提交過的一組證據,試圖證明系爭廣告牌所產生的費用。雖然該證據不是原件,也沒有任何證明效力,然而其舉證的行為恰恰再一次證明其是實際經營者。
(三)張**的代理人自認其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這和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記檔案的業主也是相吻合的,恰恰是原告想證明的事項。
(四)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自認****中心性質為個體工商戶,并非企業法人,根據最高院民訴意見第46條的規定,工商登記檔案中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告,他們應當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被告代理人認為工商登記檔案中的業主就是實際經營者的觀點是對法律概念的錯誤理解,該觀點不能成立。正因為個體工商戶、私營性質的個人獨資公司等私人小企業的業主和實際經營者常常不一致,為了維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特別規定了當實際經營者和業主不一致時,原告可以兩者為共同被告起訴,以避免將沒有實際償還能力的人登記為業主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狀況出現!
二、 分成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代理人承認個體工商戶在管理上比較松散,簽定的大多是口頭協議,那么這樣一份能加蓋公章、利潤分成表述明確的協議書,無論如何對被告而言都不能算是“表述模糊”的意向書。
1、從簽定合同時候的主動權角度看。原告為被告辦理了廣告審批手續,在協議簽定之時,原告尚未將該手續讓渡給被告,原告握有主動權隨時有以更高的分成比例與其他廣告公司合作的可能。被告為了拿到原告手里的批文,以五五分成為條件向原告發出要約,而原告在簽字承諾同意之時,該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
2、該協議有錄音證據相佐證。崔**本人自認五五分成協議的真實存在;
3、合同實際履行的過程中,被告將10.4萬元打進原告指定帳戶,該10.4萬元正好是河北省***公司應該履行的數額的一半。
4、在法庭調查時,被告的代理人均認可了該份協議證據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其自認的對原告有利的證據應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至于其在口頭答辯中所表述的對個別字眼上的理解歧義,不影響該證據的證明效力。
三、 關于原告已經從被告處支取款項數額的問題。
從分成協議簽定之日至今,原告接到的唯一一筆被告打給的款項就是10.4萬元。這10.4萬元是崔XX承諾給原告的(這在錄音證據里有顯示), 剛好是河北省***石家莊分公司應付的廣告發布費20.8萬元的一半。除此之外,原告沒有接受過被告任何款項。
被告代理人毫無證據捏造說崔**給過原告11萬元法庭應不予認定,至于張**的代理人多次強調崔**擅自使用公司章,打給原告10.4萬元的款項其并不知情從側面證明了崔**才是實際經營 者,張**只是掛名業主、法定代表人。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數額均有證據支持且為被告代理人所認可,該數值遠遠低于實際應當分得的數額,原告保留在取得新的證據后對差額和起訴之日后應分得的利潤的訴權。
計算方法和證據已經在法庭調查過程出示、說明,在此不做贅述。
實際上,在14家單位的激烈競爭中,原告為被告跑下廣告審批手續,它是戶外廣告牌賴以存續的前提和基礎,是戶外廣告業務高額贏利的最關鍵部分,并且原告還在系爭廣告牌豎立前期最艱難的創業摸索階段為被告招商、創造大量營業收入,被告曾經口頭約定除了按照書面協議5、5分成外另外支付按照行業慣例的總收入的15%-20%的廣告發布提成費,原告考慮到該口頭協議后來為被告矢口否認,且無其他書面證據支持,因而沒有對招商部分另外主張訴權。
五、被告兩代理人在法庭上沒有任何證據卻一致表示張**和崔**內部分成口頭協議的存在,同其他所有其在法庭上的發言一樣,因為其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告代理人未予理睬和認可。其用意非常明顯:逃避實際經營者、有償還能力的被告崔**之責任!如此種種,原告不一一列舉。其主張的高達110余萬元的費用均無原件且超過舉證期限提出,其主張的所謂合理費用都是無稽之談。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之規定在舉證期限內無法舉出證據的一方承擔敗訴風險,貴院送達給被告的風險告知書里也有舉證責任提示條款。
以上觀點,請合議庭考慮、采納。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
趙麗娜律師
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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