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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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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9/30 12:02:00 |
石家莊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分 類】 國有資產 【時 效 性】 【頒布時間】 1998年05月25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6月01日 【發布部門】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石家莊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
《石家莊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長 :張二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石家莊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資產流動重組,規范國有資產的處置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屬以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占有、使用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占有、使用單位對所占有、使用中有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以下列方式進行轉移的行為: (一)企業資產的出售、投資、聯營、出租、合作、抵押等;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報廢報損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等。
第四條 占有、使用單位處國有資產,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國有資產的盤活和保值增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機關、全額預算管理單位閑置兩年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調劑。
第五條 無償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有爭議的國有資產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國有資產,不得擅自處置。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機構,對同級占有、使用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處置資產,由該公司自主決定,并下處置前十五日內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二)未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處置一般性固定資產單臺(件)原值一百萬元以下,以及中型國有獨資企業處置一般性固定資產原值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 產運營機構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企業(不含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處置前述規定權限以上的一般性固定資產,及在處置權限以下但對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整個生產線、房屋建筑物及生產場地等,須經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審核,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四)企業整體出售國有資產產權的,股份制、合資全作經營企業出售或以其它形式變更國有股份的,必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前款規定的權限執行。
第八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中的差額預算管理單位處置資產原值在一萬元以下、自收自支單位處置資產原值在二萬元以下的,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無償劃轉國有資產和超出上述規定限額及全額預算管理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經濟發展狀況,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權限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告執行。
第十條 占有、使用單位處置規定權限以外的國有資產,應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置國有資產的申請,填報《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并提交資產權屬證明、價值憑證、處置意向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后,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接到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資產評估和處置。
第十二條 占有、使用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除無償調撥、報廢報損外,均應按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進行立項、評估,并以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為底價進行處置。出售國有資產的應優先委托有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對不適合拍賣的,由交易雙方協議轉讓。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國有資 產處置事項完成后,應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注銷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整體出售資產產權的收入,股份制、合資合作企業出售國家股份的收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改組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資合作企業時未作價入股,而以租賃形式收取的租金收入,應上交同級國有資 產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國愛資本金再投入,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其處置的資產收入,有優先使用權。部分資產產權處置的收入,由處置單位專項用于生產發展,嚴禁用于非生產性開支。 (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 產的占用費,須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用于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或扶持經營性事業發展。以出售、報廢報損等方式處置資產的收入,屬于全額預算管理單位的,應全部上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屬于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預算管 理單位的,按規定的比例上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需使用時,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須上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處置收入,占有、使用單位應在國有資產鼾完成后三十日內轉入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
第十五條 因實施抵押而發生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轉移的,應在轉移發生前二十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實施審查。對抵押不實,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責令糾正。
第十六條 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令其限期改正,或收繳其非法處置所得;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予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有關規定免除(解聘)職務或者給予降職、撤職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二)在進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占國有資產的;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不按規定使用的。
第十七條 占有、使用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就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對處置單位處于評估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處 于相當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的處罰。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一般性固定資產,是指除對企業生產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整個生產線、房屋建筑物、生產場地以外的固定資產,及其它單件設備價值占企業總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以下的建筑物和設備; (二)批量處置,是指一次處置多臺(件)一般性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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