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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17 9:28:00 |
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 【分 類】 工商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6年04月01日 【實施時間】 1986年04月01日 【發布部門】 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放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批準證書的通知 ((86)外經貿資字第01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市、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吸收外商投資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外商在我國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日益增多,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目前,對外經濟貿易部僅對經濟特區以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發給批準證書,其中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地方代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尚未發放批準證書,這種狀況與國家要求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不相適應。根據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逐個審查批準程序的要求,決定從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對所有外商在華投資企業實行發放批準證書制度,凡在我國境內(包括經濟特區)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一律發給批準證書,現作如下具體規定: 1.按國務院規定的外資項目審批權限,由地方批準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25號文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發給批準證書;秦皇島、煙臺、青島、連云港、南通、寧波、溫州、福州、湛江、北海市及海南行政區批準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經貿廳(委、局)發給批準證書。 經濟特區批準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發給批準證書。 國務院部委和國務院直屬機構批準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由經貿部發給批準證書。 經貿部批準合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由經貿部發給批準證書。 外資企業,包括經濟特區內的,一律由經貿部發給批準證書。 經貿部發放的批準證書,蓋經貿部印章;地方發放的批準證書,蓋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2.對發放批準證書的機關,須由經貿部發給授權證書(名單見附件),沒有獲得授權證書的機關,不得發放批準證書。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格式,由經貿部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提供。各地方不得翻印。 4.批準證書由授權發放證書機關自編證書批準文號,由授權發證的廳(委、局)級領導親自簽發。 5.批準證書的正本和副本同時填寫,副本的批準文號和證書編號應與正本一致。填寫批準證書時,經辦人員要用毛筆或鋼筆認真地、準確地填寫證書各項內容,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同時填寫證書正、副本存根聯,證書正本和副本發給企業,存根保留。每月底由發證機關將正本存根報送經貿部外資管理局備查。因填錯或其它原因而作廢的批準證書,由發證機關通知經貿部外資管理局撤銷證書的編號。 6.經貿部或由經貿部授權頒發的批準證書正本由企業保存。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批準證書副本,無批準證書者,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辦理。在三月三十一日前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仍按原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7.經貿部原發給地方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空白證書,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一律作廢,原空白證書交回。 8.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已領批準證書的,不再更換;未領批準證書的,除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外,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仍領取原批準證書。 9.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批準的外資企業一律補發批準證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再補發批準證書。 附件: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意發放批準證書的第一批政府機關名單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批準證書格式(略) 附件 對外經濟貿易部同意發放批準證書的第一批政府機關名單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湖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河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山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 四川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貴州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吉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云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黑龍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陜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沈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局 甘肅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哈爾濱市對外經濟貿易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 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青海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 武漢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西安市對外經濟貿易局 江蘇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深圳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珠海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汕頭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 廈門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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