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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匯出工資的比例問題的報告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dl735.cn
時間:2010/9/17 9:24:00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匯出工資的比例問題的報告 【分 類】 外匯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3年02月07日 【實施時間】 1983年02月07日 【發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 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匯出工資的比例問題的報告 (1983年2月7日(83)銀發字第31號) 國務院: 國務院一九八0年十二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依法納稅后,匯出或攜出的外匯,以不超過其本人工資等正當凈收益的百分之五十為限。”對于這一規定在執行中有些問題,主要是大多數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眷屬未隨行來中國居住,在我國內伙食、住宿、交通費用多由所在企業供給,個人不用花錢,剩余人民幣較多。他們要求增加匯出外匯的數額,特別是來我國從事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反映強烈,他們認為公司的雇員只身來中國,一般都在近海平臺作業,膳宿費用全由公司供給,在中國境內幾乎沒有什么花費,如果在中國工作所得的工資不能全部匯出,將會使外國石油公司招聘來中國工作的專門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受到影響。我們同經貿部研究,考慮到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的實際情況,原定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偏緊,但放寬到多少適當需要進行調查研究,因此我們意見,外匯管理條例暫不作修改,在內部掌握上可適當放寬,對外籍職工和港澳職工依法納稅后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益,扣除其在中國花費后準許全部匯出,從其所在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并允許外國石油公司在依法扣繳稅收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外直接向其雇員支付工資。 以上做法,如無不當,請準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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