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屢禁不止,連菜販都購買B超搞鑒定。對此,硚口區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提出了相關法律細化意見,有效遏制了非法行醫的蔓延。昨日,記者從武漢市檢察院獲悉,這些意見引起了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的重視,并被最高法院于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一日進入孕婦數十人
菜販買B超搞胎兒鑒定
2006年6月到8月間,硚口區城鄉接合部一民房內,經常有大腹便便的孕婦進進出出,多則一天數十人。不久,轄區衛生部門接群眾舉報:有人用B超儀給孕婦做胎兒性別鑒定。 經調查發現,此前從事賣菜生意且從未學過醫的艾某、胡某夫婦,為多賺點錢,“投資”7000元錢買來臺B超儀,租用民房改行做了“醫生”。由于價格“便宜”,連硚口區周邊地區的孕婦也“慕名前來”。但公安機關卻因其行為不屬于“行醫”,遲遲沒有立案。
在對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并咨詢專家、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和判例后,硚口區檢察院認為,艾某夫婦的行為雖不屬于診治行為,但根據相關法規界定,仍屬于“行醫”行為;且他們已進行了429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屬于刑法關于非法行醫罪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胡某親自填寫的孕婦名單和名字后標記的 B(boy)、G(girl)字母,孕婦以及附近居民的證言、現場收繳的違法所得等,足以證明艾某進行了非法行醫并謀取了利益。
最終,艾某夫婦因非法行醫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十個月,并處罰金。
檢方建議被納入司法解釋
處罰三次為“情節嚴重”
2007年1月,硚口區檢察院在與衛生部門的信息互通中獲知,曾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職業證書》的情況下,設立了個體診所。從1998年開始,該診所一直非法從事診療活動。盡管衛生部門曾多次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但曾某拒不整改,態度惡劣。
硚口區檢察院發現,曾某的情形并非特例,轄區內不少非法行醫診所均存在這種現象。但究竟這種非法行醫者要受多少次行政處罰,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衛生部門對此較為困惑。
為填補這一法律盲區,硚口區檢察院借鑒煙草部門處理非法經營案的經驗提出,行政處罰的次數界定為3次較為合適。也就是說,非法行醫者在4個月以內受過3次行政處罰,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項意見立即被公安機關、衛生部門采納。隨后,他們聯合評估篩選出曾某等3起典型案件,最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決。
今年4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其相關意見,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等犯罪構成要件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其中包括“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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