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
1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2本規程所稱金融機構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除外)。本規程所指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外商獨資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
3凡在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其自身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4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責及損益申報表暫分為7種: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對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吸收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一)、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二)、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和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
5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設計和修改申報表。金融機構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訂的申報表格式自行印制。
6凡發生存放境外同業款項和境外同業存放款項業務、拆放境外同業款項和境外同業拆放款項業務以及吸收境外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
7凡發生對境外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
8凡發生吸收境外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吸收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
9凡發生對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一)和《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二)。
10凡擁有境外資產及負債的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
11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必須每季填報《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
12本申報表由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匯總后,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于季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應于季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當地外匯管理局;然后由省級外匯管理局匯總轄內申報表,于季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匯總報表格式另行通知)。
13金融機構應將申報表依次編定頁數,并加封面(格式見附件),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14申報表應按幣別分別填報期末余額(表4按“國別”分別填報期末余額)。
15“國別”指與之發生交易業務的交易主體所在國家(或地區)(即如:交易主體是分支機構的,應填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而不是填寫分支機構的總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皣鴦e”項,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業務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皣鴦e”項中的“其他”欄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國家(或地區),應明細填報[表4中“幣別”項中的“其他”欄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幣種,應明細填報]。
16各級外匯管理局對其收集的具體金融機構的申報信息進行保密,違者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17各級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部門須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金融機構自身申報業務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和處罰工作。
18本操作規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