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附: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發文單位 :衛生部
文 號:衛婦發[1995]第7號
發布日期:1995-8-7
執行日期:1995-8-7
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格
第三章 任免
第四章 職責
第五章 獎懲
第六章 附則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鑒定組織
第三章 鑒定程序
第四章 附則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根據本法制定了《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等四個配套文件,現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1、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
2、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
3、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4、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實行母嬰保健監督員制度,為加強對母嬰保健監督員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母嬰保健監督員是指在《母嬰保健法》規定監督范圍內進行執法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母嬰保健監督員實行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母嬰保健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
第二章 資格
第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母嬰保健監督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婦幼衛生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2.從事婦幼衛生工作三年以上,已取得醫(技)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取得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知識培訓合格證。
第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經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聘任方可成為母嬰保健監督員,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任免
第八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婦幼保健機構中聘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母嬰保健監督管理范圍大小,確定母嬰保健監督員聘任人數。一般縣級為5-7人,省和市(地)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增加人數。
第九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母嬰保健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母嬰保健監督員。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母嬰保健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
第十一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或調離婦幼衛生工作崗位的母嬰保健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
被撤免和解聘的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監督員證件,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三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母嬰保健法》和《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實施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意見;
(三)提出改進母嬰保健工作的建議;
(四)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檢查任務。
(五)參與有關案件的處理。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于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母嬰保健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母嬰保健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法違紀的母嬰保健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頒布的有關母嬰保健監督員管理的規章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權益,保護和監督醫療保健機構依法開展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是指接受母嬰保健服務的公民或提供母嬰保健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或醫學技術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所進行的醫學技術鑒定。
第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鑒定,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二章 鑒定組織
第四條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統稱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幼保健院內,負責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其名單應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由婦產科、兒科、婦女保健、兒童保健、生殖保健、醫學遺傳、神經病學、精神病學、傳染病學等醫學專家組成。
第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應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市級應具有副主任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省級應具有主任或教授技術職務。
(二)具有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和良好的醫德醫風。
第八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 因醫學技術鑒定需要,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可以臨時聘請有關專家參加鑒定工作,所聘人員有發表醫學診斷意見的權力,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和有異議的下一級醫學技術鑒定結論的醫學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要求有關醫療保健機構提供有關資料(包括病案、各項檢查、檢驗報告、所采用的技術方法等)的原始記錄;
(二)要求當事人補充材料或者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
(三)應當認真收集和審查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做好調查分析工作;
(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科學為準則,自主發表醫學技術鑒定意見,不受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干預;
(五)應當慎重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
第三章 鑒定程序
第十二條 公民對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結果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填寫《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申請表》(見附表),提供與鑒定有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申請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如有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90日。如鑒定有困難,可向上一級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上級鑒定委員會在接到鑒定申請后30日內做出鑒定結論。省級為終級鑒定。如省級技術鑒定有困難,可轉至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確診,出具檢測報告,由省級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
第十四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必須有五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參加鑒定人員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在發表鑒定意見前,可以要求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會陳述理由和事實經過,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提出的詢問。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會的,鑒定仍可照常進行。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發表醫學技術鑒定意見時,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在醫學技術鑒定過程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重新進行臨床檢查、檢驗的,應當在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 參加鑒定的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名,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如實記錄。
與鑒定有關的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必須立卷存檔,嚴禁涂改、偽造。
第十八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在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后,應當出具《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并及時送達當事人各一份。
第十九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見附表)必須加蓋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省級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醫學技術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鑒定按規定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由申請醫學技術鑒定的當事人預付,根據鑒定結論,由責任人支付。
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在進行醫學技術鑒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可依照規定取消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申請表》、《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按衛生部規定的式樣,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申請表
-----------------------------------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申請人 |------------------------------ |住址/通訊地址: ----------------------------------- 申請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負責人 |------------------------------ |地址: ----------------------------------- 申請人(單位)與受檢對象關系: -----------------------------------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受檢對象|------------------------------ |病案號: |------------------------------ |住址/通訊地址: ----------------------------------- 原醫療保健單位/原鑒定單位: ----------------------------------- 原診斷結果/原鑒定結論: ----------------------------------- 申請鑒定理由: ----------------------------------- 申請人或 申請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 鑒 定 書 第 號 年 月 日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書 第 頁 ------------------------------ 被鑒定人姓名: 年齡: 性別: 職業: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原醫療保健單位: 就診時間: 原診斷結果: 原醫學指導意見: ------------------------------ 一、病例摘要: ------------------------------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書 第 頁 ------------------------------- 二、分析意見 -------------------------------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書 第 頁 ------------------------------- 三、結論意見: 鑒定成員(簽字):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 年 月 日 ------------------------------- (注:此鑒定書留醫學鑒定委員會存檔)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 被鑒定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工作單位: 家庭住址: --------------------------------- 病例摘要: --------------------------------- 醫學鑒定意見: 省 市 縣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 年 月 日 ---------------------------------
(注:此證明交被鑒定當事人各一份)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 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審批,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審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設置規劃;
(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四)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并交驗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
(二)有關醫師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應向審批機構交納審批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條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和核實。經審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申請變更《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許可項目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懸掛在明顯處所。
第十條 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的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人員的資格考核,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內容由衛生部規定。
第十二條 母嬰保健技術人員資格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經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中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偽造、變造、盜用以及買賣。
第十五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遺失后,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并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師,經考核認定,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已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認定,發給《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一、婚前醫學檢查
(一)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房屋、設備和人員配備基本標準
1、婚檢門診房屋要求:
<1>分設男、女專用婚前醫學檢查室,并具備婚前衛生咨詢服務的條件;
<2>設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內有性生理、性衛生、母嬰保健、計劃生育知識掛圖、模型、音像等宣教設備。
2、婚檢設備:
<1>女婚檢門診:婦科檢查臺、檢查床、婦科檢查器械、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等;
<2>男婚檢門診:檢查床、聽診器、血壓計、體重計等;
<3>具有開展血、尿常規、陰道分泌物涂片、乙肝兩對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養等化驗設備和X光機等輔助設備。
3、人員配備:
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男、女專職檢查醫師和高年資的主驗醫師。
(二)婚前醫學檢查人員基本標準
1、工作負責,有良好的醫德醫風,應當做到嚴肅、認真、親切、守密;
2、婚檢醫師應具有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泌尿外科臨床經驗,已取得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者;
3、主檢醫師應具有大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并已取得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4、婚前醫學檢查醫生必須經過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母嬰保健知識和婚前醫學檢查專業崗前培訓,并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二、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單位房屋、設備和人員配備基本標準
1、終止妊娠手術室房屋要求:
<1>手術室應設在門診或病房一端;
<2>手術室的面積與其任務相適應;
<3>室內墻面裝有1.5-2米高的瓷磚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傾斜度和下水道。
<4>門窗嚴密,光線充足,裝有紗窗、紗門,應有采暖、降溫設備。
<5>除手術間外,設緩沖間(更衣、換鞋),并有涮手、敷料準備,污物處理等地方。
<6>設觀察室和觀察床。
2、終止妊娠手術室設備:
<1>設手術床、器械臺、器械敷料柜,負壓吸引器,沖洗設備,照明燈等。
<2>紫外線燈,常用消毒藥品或制劑。
<3>必備的搶救設施及備用物品(血壓計、體溫計、聽診器、注射器、輸液器、氧氣袋(瓶)、搶救藥品)。
<4>手術包。
3、結扎手術在綜合手術室進行,綜合手術室的設施按衛生部頒發標準執行。
4、其他必備設施:
<1>轉送疑難、急重癥病人的應急條件(交通工具、電話等)。
<2>供血、配血、輸血設備。
<3>供氧、搶救監護條件。
<4>有效消毒設施(高壓滅菌鍋等)。
<5>有關檢驗等輔助設施。
5、人員配備:
有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醫師。
(二)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人員標準
1、工作認真負責,有良好的醫德醫風。
2、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的醫師,應接受有關專業的技術培訓,經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3、具有國家認可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證明,已獲得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外科臨床經驗。
三、家庭接生人員考核標準
(一)熱愛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小學以上文化程度;
(二)必須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保健機構組織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已獨立接生5次以上;
(三)具有高壓滅菌產包、臍帶包,必備的用品和搶救藥品等;
(四)能承擔孕產婦系統管理,填寫保健管理卡,并能識別高危妊娠及時轉診;
(五)認真執行衛生部下發的“農村接產常規”,并填寫出生醫學記錄;
(六)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出生缺陷的報告制度,按程序及時上報。說明: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標準后發。
附表:
附表1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被申請機關:
附表7—1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封面
國 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附表7—2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封一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是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的法定證明。3.《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持有者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必須懸掛在醫療機構內明顯處。5.校驗不合格時,由原登記機關收回、注銷,修整合格后重新發新的執業許可證。6.年度校驗時,持證機構須向相應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效的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7.有效期滿后,持證機構須憑原《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向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領新證。
附表7—3 副本內容(一)
機構名稱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所有制形式
機構類別
許可項目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登記號 □□□□□□□□□□□□□□□□□□
該機構經核準登記,準予執業
發證機關: 印章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7—4 副本內容(二)
------------------------------ | 校 驗 記 錄 | |----------------------------| |19 —19 年度校驗 | |校驗日期 年 月 日 | |校驗結果(劃√):合格 ( ) 不合格( ) | | 不合格原因①不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 | ②評審不合格 | | ③未參加評審 | | 補充: | | | | | | | | 校驗機關 (章) | | 經辦人 (簽名) | ------------------------------ 附表7—5 副本內容(三) ---------------- | 處 罰 記 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7—6 副本內容(四) ----------------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8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封面式樣 國 徽 技術合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附表8—1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封一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 合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發 附表8—2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內容(一) ----- | | | 照 | | | | 片 | | | ----- 姓 名 性 別 年齡 技術專科 技術職稱 考核字第 號 附表8—3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內容(二)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項目: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考 核 結 論: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4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內容(三) 專項技術培訓簡況 ------------------- |起止時間|培訓形式|培訓單位|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8—5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封三1.《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2.凡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專項技術服務的醫技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此證書。3.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中規定的專項技術項目,不得從事相應技術項目的技術服務工作。4.《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取得證書資格人員妥善保管,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5.此證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補發。
附表9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封面式樣
國 徽
監 督 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附表9—1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封一
國 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
執法監督員證
附表9—2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封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編 號:母嬰保健監字第 號
附表9—3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內容(一)
----- | | | 照 | | | | 片 | | | ----- 姓 名 性 別 職 務 執法地域 工作單位 附表9—4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內容(二)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表9—5 母嬰保健執法監督員證封四1.《執法監督員證》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2.《執法監督員證》是母嬰保健執法監督人員的身份證明, 不得轉借和私自涂改。3.母嬰保健執法監督人員持證依法行使對批準區域內的母嬰保 健執法監督。4.此證請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立即報告。5.執法監督人員調離工作 或取消執法監督資格,由發證機關及時繳回此證。 附表10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封面式樣 國 徽 家庭接生員 技 術 合 格 證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附表10—1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封一 家庭接生員 技 術 合 格 證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印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發 附表10—2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內容(一) ----- | | | 照 | | | | 片 | | | -----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文化程度 專業工作時間 附表10—3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內容(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 健法》規定,經考核合格,特 準予從事家庭接生專項技術服 務。 發證機關: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0—4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內容(三) 專項技術培訓簡況 ------------------- |起止時間|培訓形式|培訓單位|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10—5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封四1.《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制定;2.凡從事家庭接生技術服務的人員,經考核 合格后頒發此證書;3.未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家庭接 生技術服務工作。4.《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由取得證書資格人員妥善保管,不 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5.此證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補發。 附表11: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存根 省 市 縣(區) 鄉 編號: -----------------------------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照 | |--|----|-------------| | |性別| |民族| |單位| | | |--|------------------| 片 | |住址| | | |---------------------------| |直系、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 無 有 | |---------------------------| |婚前醫學檢查結果: | |1.生殖系統疾病: | |2.指定傳染病: | |3.有關精神病: | |4.嚴重遺傳性疾病: | |---------------------------| |醫學意見: | | | | | |---------------------------| |檢查醫師| | | | | |檢查單位蓋專用章 | |簽 字| | | ----------------------------- 此聯留婚前檢查單位 年 月 日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省 市 縣(區) 鄉 編號: -----------------------------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照 | |--|----|-------------| | |性別| |民族| |單位| | | |--|------------------| 片 | |住址| | | |---------------------------| |直系、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 無 有 | |---------------------------| |婚前醫學檢查結果: | |1.生殖系統疾病: | |2.指定傳染病: | |3.有關精神病: | |4.嚴重遺傳性疾病: | |---------------------------| |醫學意見: | | | | | |---------------------------| |檢查醫師| | | | | |檢查單位蓋專用章 | |簽 字| | | ----------------------------- 此聯交婚姻登記部門 年 月 日
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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