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審查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7號令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
為了保證藥品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制定本標準。
一、發布藥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規定,符合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規定的程序。
二、下列藥品不得發布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二)治療腫瘤、愛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品,計劃生育用藥,防疫制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假藥、劣藥; (四)戒毒藥品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特殊藥品; (五)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品和試生產的藥品; (六)衛生行政部門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單位配制的制劑; (七)除中藥飲片外,未取得注冊商標的藥品。
三、藥品廣告內容應當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四、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如"療效最佳"、"藥到病除"、"根治"、"安全預防"、"安全 無副作用"等。藥品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藥品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不得進行藥品使用前后的比較。
五、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絕對化的語言和表示;得含有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合所有癥狀等內容。
六、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獲獎的內容。
七、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內容;
八、藥品廣告不得使用兒童的名義和形象,不得以兒童為廣告訴求對象。
九、藥品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病理和醫療診斷的畫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種疾病,不得使人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藥品。
十、藥品廣告中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
十一、藥品廣告中不得聲稱或者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需要,標明或者暗示能增強性功能。
十二、藥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宣傳需使用商品名稱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的通用名稱。
十三、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的廣告中,必須標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十四、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十五、違反本標準的藥品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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